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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守门员 1小时前

老百姓的什么事在区县综治中心能通过矛盾纠纷调处解决 ?

社会问题催生社会调解机制,凸显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寄希望于源头治理促使小矛盾不发效,大问题早介入不膨胀,夯实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应运而生的是以区县综治中心为载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区县综治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以 " 枫桥经验 " 的基层乡镇治理为基础,辅以 " 浦江模式 " 上级领导下访为助力,围绕协调各级职能部门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发挥社会效能为动力,形成基层端有效化解社会问题的综合平台。

然而近些年 " 雨后春笋 " 般落地的区县综治中心以及街道、乡镇综治中心无论是确有效果还是贯彻落实或是形式主义的建立设立,往往彰显出南方好于北方、经济发达地区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活力地区好于行政色彩浓厚地区的实践效果。究其原因,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建设绝对不能以贯彻领导意志为导向,以想当然承接领导需求为目的,而是要以承接处置老百姓需求也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落地生根,而不是以 " 人民代表 " 为中心的建设 " 防浪板 " 或 " 隔离墙 ",只为选择性忽视人民需求或变相自以为是。

区县综治中心的落成,无论各地方领导抱有任何幻想,都无法背离政府社会职能的体现,那就是以政府职能部门职责作为履职平台的建立基础,所以看似 " 一站式 " 其实 " 对也不对 "," 对 " 是老百姓任何事都可以找到综治中心,可惜 " 什么事都管也就意味着什么事都管不了 ",综治中心就像医院的 " 导诊台 " 体现了让老百姓 " 只跑一地 " 的办事效果却也还是着重着程序化办理的实质效能;" 不对 " 是综治中心集成了太多超出行政职能范畴的程序职能,看似 " 大而全 " 其实颇有 " 费二到手 " 的功效,更加让老百姓迷茫并质疑 " 究竟管不管用 "?

那么老百姓的什么事情能够通过区县综治中心解决呢?用老百姓最容易理解的话来说,到综治中心去办事只有两个结果,一是 " 管用 ",一是 " 不管用 "。先说 " 不管用 " 的事,凡是涉及公检法司等涉法涉诉事项,真的不管用,哪怕综治中心有涉及公检法司等单位的坐席也不过是程序式的接待接访而已;凡是涉及行政部门履职尽责等事项,真得不管用,哪怕转到信访部门履行程序也不过是多了个接待窗口登记坐席而已;凡是涉及信访积案、刑事案件、党纪党规、劳动关系等具有专业部门单位管辖的事务去了综治中心登记也还是会流转到相应部门单位,不仅耽误时间还一点儿效果没有。

那么 " 管用 " 的事,其实又可以分为两种 " 管用 " 的事项分类,一是去不去综治中心都 " 管用 " 的事,例如符合地方民政救助帮扶而未被适用的、欠薪讨薪情况等涉及社会保障底线的事务,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出具相应证明、信息公开等履职尽责事项,涉及城区街域公共设施维护保障类等公益事项,可以说不去综治中心找到属地街道、社区或相应职能部门也都 " 管用 " 的事项。

另一是可能也是综治中心设立唯一的社会价值,也就是真正去到综治中心才 " 管用 " 的事,那就是民事主体之间都愿意通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达成 " 维权 " 费用成本低、见效时限短还需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介入解决的事项,就比如民事借贷钱款事务;就比如家庭矛盾纠纷家务事项、邻里矛盾甚至婚内矛盾事项;就比如事实情况简单、虽然缺乏充足证据但符合公序良俗常理遵循的事项等等,除了双方或多方都有自愿参与调处的意愿外,还需要双方或多方自觉对调处达成一致的结果具有限期执行力,否则也会沦为一纸空谈。

其实从社会效益角度深度分析区县一级综治中心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价值并不大,也不可能实现领导们现象中的 " 一招鲜包打天下 " 的宏伟目标,最多就是用一种勉强适用的社会机制拖延大多数社会问题的解决罢了。毕竟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前置必要条件是涉事双方或多方首要都愿意参与调处以及次要都能够以调处结果为准自觉按期履行。

可以说调处过程、参与职能部门、属地介入排查、协调处置工作都属于过程性事务反倒没有那两个前置必要条件重要,这就局限了大多数民事主体之间的很多社会事务都不可能通过综治中心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去解决,恰恰综治中心的建立又是基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这个核心,看来有时候领导们的 " 一厢情愿 " 总没有各地方的宣传报道中来得那么 " 看起来很美 ",综治中心运行至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依然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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