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 3 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新 0102 民初 13421 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 2025 年 10 月 29 日,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部分支持,被告新疆锐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反诉请求被驳回。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多类 " 锐捷 " 商标专用权,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新疆锐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 锐捷 " 字号,经营范围与原告近似,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相关字号、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10 万元。
被告新疆锐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其企业名称系合法注册,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原告起诉属恶意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诉求并赔偿律师费 3.5 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享有 " 锐捷 " 系列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企业名称中使用 " 锐捷 " 字号,与原告商标及企业名称主要识别部分一致。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使用相关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 万元,但对原告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滥用权利,驳回其反诉请求。
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 " 锐捷 " 或类似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 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