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8 月,张某入职无锡 A 公司,主要负责沟通联系发展客户及递交相关申报材料等文职工作。因工作需要,张某用自己名下的手机号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便于日常工作中与客户沟通联络。在工作期间,张某逐渐积累了 600 多个客户微信群。2025 年 3 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双方闹得不愉快,张某离职后未按公司要求交接微信账号。
A 公司认为,张某工作期间注册的微信账号内资源属于公司重要的商业资源与客户资产,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使用该账号,解除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绑定手机号。
对此,张某提出,微信账号是她用自己手机号码注册的,理应归其所有。若公司执意要返还,张某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为该手机号充值的话费共计 760 元。
最终,无锡梁溪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微信账号,并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 A 公司变更微信绑定的手机号至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码。A 公司向张某支付话费 7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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