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威鹏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催缴通知书
致:李维林、李亚鹏先生:
2026 年 8 月 7 日,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 2026 ) 甘 09 破申 2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敦煌市威鹏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2026 年 8 月 18 日,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 ( 2026 ) 甘 0921 破 3 号决定书,指定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担任敦煌市威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 " 管理人 ")。
根据管理人向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敦煌市威鹏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期限 | 已实缴出资额(万元) | 未缴出资额(万元) |
| 1 | 李维林 | 800 万元 | 货币 | 2018 年 12 月 27 日前缴足 | 0 | 800 万元 |
| 2 | 李亚鹏 | 200 万元 | 货币 | 2018 年 12 月 27 日前缴足 | 0 | 200 万元 |
截至本函发出之日,您尚未完全履行对威鹏实业公司的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及第五十条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之规定,现管理人郑重通知如下:
请股东李维林于收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内,将尚未缴纳的出资额足额缴付至敦煌市威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缴款前请先与管理人联系确认收款账户信息)。
如对本通知书所列出资缴纳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如验资报告、银行入账凭证、财产权转移登记证明等),配合管理人核实。
若逾期未缴纳全部认缴出资,亦未提出有效异议,管理人将依法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缴,或申请支付令,并由你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及相应利息损失。
特此通知。
敦煌市威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 年 9 月 1 日
公 开 人:甘肃威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