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孚日股份(002083.SZ)控股子公司山东高密高源化工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被潍坊市应急管理局处以 4 万元罚款。
据披露,此次处罚依据为《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该条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 年 2 月,孚日股份曾公告称,经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密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提议,公司以 3.3 亿元的价格收购了孚日控股持有的高源化工 99% 股权。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孚日股份开始依托高源化工的化工基础布局新能源材料赛道。孚日股份在 2025 年年报中提到,公司在控股子公司高源化工厂区内投资建设了 4 万吨 / 年氯代碳酸乙烯酯(CEC)装置,该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碳酸亚乙烯酯(VC)。据了解,VC 是锂电池电解液中不可或缺的添加剂,能够显著提升锂电池的循环寿命和安全性能。
编辑 | 徐松丽
版权 | 山东财经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