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恐怖片常被学生
视为缓解学习压力的方式
但这种方式可能不仅无法有效释放压力
反而会带来身心伤害
甚至引发纠纷
近日
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因学生在自习课上观看恐怖电影
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子涵就读于某学校,2023 年 10 月某日下午,因科任老师请假,该课程改为自习。部分学生便提议看电影,经班主任及全班同学同意后,选取了一部恐怖电影进行观看。
当晚,子涵在与母亲微信聊天时便出现胡言乱语现象;数日后,其父母将子涵接往医院治疗,被确诊为 " 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 "。一纸诊断书,让 " 自习课看电影 " 的事件性质彻底改变——子涵及其家属认为自身疾病与观看恐怖电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学校在此事中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学校提出其已为在校注册的五千多名学生(包括子涵在内)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每名学生赔偿限额为 50 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 1000 万元。为此,学校申请追加该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予以准许。
责任如何认定?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各方观点激烈碰撞。学校方提出抗辩:子涵患病的根源在于其自身特殊体质或潜在疾病,与学校教育管理行为无因果关联。学校强调已建立完善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履行了应尽职责,仅同意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且主张由承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保险公司则从医学和管理现实角度分析: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诱因复杂,涵盖心理、社会、遗传等多重因素。当天有数十名学生共同观影,仅子涵出现严重不适,足以说明其自身因素的主导作用。同时,保险公司认为,要求学校实时掌握每个学生的情绪变化不具现实性,故仅认可 10% 的责任比例。
同时,法院指出,电影是在学校同意的情况下组织观看,学校在活动组织与风险管控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子涵作为未成年人,对恐怖电影的潜在危害应具备基本认知,且其自愿参与观影、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节,酌定学校承担 30% 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子涵赔偿经济损失 9182 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厘清权责的法律与教育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判决既明确了学校在校园活动组织中的风险管控义务,又强调了学生自身的责任意识,实现了 "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与 " 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管理秩序 " 的平衡。
监 制丨李绍飞
编 辑丨应凰
审 校丨天明
来 源丨央视网综合横州法院、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广西高院、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