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集团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9 号)。
经查明,际华集团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2,997,624,845.12 元、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虚增营业成本 5,078,563,183.57 元、2,980,144,144.24 元、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际华集团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 2019 年 4 月 26 日至 2025 年 8 月 8 日之间买入股票,且在 2025 年 8 月 9 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通过 " 证券市场周刊 " 官网 - 证券维权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 ,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此次事件中,证监会拟对际华集团处以 700 万元罚款;对李义岭、袁海黎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对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邱卫兵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彭长清处以 80 万元罚款;对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晓霞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王静疆、马建中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