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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亿未收回却未及时披露 , 双鹭药业被责令改正 , 维权征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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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闻)

用户在 2025 年 4 月 22 日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 2026 年 4 月 29 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近日,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双鹭药业(002038.SZ))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 " 北京证监局 ")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7 号)《关于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明波、梁淑洁、冀莉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信托业务方面。公司存在通过信托产品对外提供资金的情况,截止目前,合计 7.64 亿本金未收回且存在较大损失,上述业务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对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相关资金支出、公章审批、合同管理等内部制度存在缺陷。

二是财务核算方面。存在个别收入确认跨期、生产成本核算不准确、销售费用确认跨期、个别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的支撑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三是其他规范性方面。存在未严格执行外包服务验收制度、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瑕疵、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不完善的问题。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 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226 号 ) 第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2021 年修订 ) 》 ( 证监会公告 [ 2021 ] 15 号 )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证监会公告 [ 2018 ] 29 号 ) 第二条及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证监会公告 [ 2025 ] 5 号 ) 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

徐明波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淑洁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冀莉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226 号 ) 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 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226 号 ) 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维权索赔征集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双鹭药业(002038.SZ)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 2025 年 4 月 22 日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 2026 年 4 月 29 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维权相关问题可查阅维权向导:点击查看

投资者可在同花顺APP 搜索 " 维权平台 " 找到报名入口参与维权索赔。

索赔相关咨询

客服电话:952555

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30

『浙江法治报投资的财闻传媒携手业内知名律师共同打造专业维权平台,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金融、证券、法律等多元化服务。由同花顺为平台提供技术、客服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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