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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小山 7小时前

2025 年海底捞“小便门”案纪实 :220 万赔偿的法治启示

2025 年 2 月 24 日凌晨 1 时,17 岁的唐某邀请同龄的吴某,到上海外滩的海底捞火锅,一起给外地的朋友接风。

进入包间后,众人为消磨深夜时光,开启了 " 真心话大冒险 " 游戏,本是朋友间娱乐消遣,却偏离了正常的节奏,一步步滑向荒唐的泥坑。

凌晨 3 时,同行的外地朋友觉得氛围过了,退出游戏等待。

此时唐某、吴某二人继续游戏抬杠。几轮过后,吴某占了上风,唐某为了追求刺激,完全无视公序良俗,径直站到餐桌上,朝着沸腾的火锅小便。

这时一旁的吴某,非但没有劝阻,反而拿出手机,拍摄记录。

闹剧并未就此结束,吴某拍完视频后,竟效仿唐某的举动,也站上餐桌朝锅里小便,唐某接过手机拍摄。旁观的友人见状,下意识后退,满脸尴尬,全程未参与。

聚餐临近结束时,失控的唐某将餐桌上筷子、餐盘、水杯都扔进锅里,把餐椅搬到桌子上,然后四人匆匆离开。

后续海底捞店内服务人员进入包间时,眼前一片狼藉,随即拍照保留相关证据,并外出拦截四人,未能成功。

事发之后,海底捞外滩店启动全域整改,彻底更换店内的火锅锅具、餐具、就餐用具,对门店包间、就餐区域开展深度清洁消杀。

2025 年 2 月 27 日,吴某把拍摄的在海底捞火锅小便的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视频一经流出,短短十分钟内,便被网友下载、二次转发,迅速扩散到各大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引发全网关注。

网络之上,对唐某、吴某不顾道德底线、无视公共秩序的荒唐行径,很多网友感到愤怒;然而风口很快转向,公众质疑的矛头指向海底捞,特别是那段时间在海底捞外滩店就餐的消费者更是恶心不已。

一时间,海底捞官方账号评论区被负面评论刷屏,全国各地多家门店客流量明显下滑,历经数年积累的公众口碑出现断崖式下跌,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

2025 年 3 月 6 日,上海海底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警方报案。上海警方受理案件后,依法传唤涉案的唐某、吴某到南京东路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面对门店监控录像、遗留物证、消费记录、网络视频等证据材料,唐某、吴某无从辩驳,承认所作所为,并开始表现出悔意。

2025 年 3 月 8 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经警方调查核实,唐某、吴某在公共餐饮场所故意污染食物、肆意破坏经营环境,行为扰乱公共经营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依法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2025 年 3 月 12 日,海底捞通过微博发布事件详细说明,向消费者诚恳致歉,同时发布善后补偿方案:对 2025 年 2 月 24 日至 3 月 8 日期间,在海底捞外滩店堂食消费的共计 4109 单顾客,全额退款,并且额外按单笔消费金额的十倍给予补偿。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5 年 3 月 14 日,四川新派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底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唐某、吴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海底捞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包含财产损失、品牌损失、善后成本、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 2300 余万元。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庭审围绕侵权责任认定、直接和间接损失界定、未成年人责任承担等全面展开。

被告方代理人辩称:唐某、吴某年仅 17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行为受饮酒影响,主观恶性不大;海底捞主张的 2300 余万元索赔金额过高,其作出的十倍补偿属于企业自主商业行为,不应完全归责于唐某、吴某;视频通过网络传播发酵,后果超出行为人可预见的范围,且二人已接受行政处罚,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

海底捞诉讼代理人反驳:唐某、吴某虽未满 18 周岁,但已临近成年,具备基本的是非丑恶分辨能力,明知在公共就餐环境内向火锅小便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餐饮食品安全,寻求感官刺激,主观侵权过错明显;唐某、吴某两人共同侵权,视频传播是侵权行为的延伸后果。

海底捞的直接损失、品牌贬损、消费者补救支出均与唐某、吴某的侵权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品牌信誉是餐饮企业的无形资产,恶意侵权造成的名誉损害,理应获得法律救济。

法庭围绕双方全部争议焦点,结合《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开展全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吴某在公共餐饮场所向火锅内小便,行为本身具有强烈侮辱性,结合视频全网传播引发的负面舆情,导致海底捞品牌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已构成以侮辱方式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唐某、吴某共同故意实施污染餐饮食物的侵权行为,二人知晓视频外传极易引发网络扩散及负面社会影响,仍放任视频传播,主观均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构成财产损害侵权与名誉权侵权共同侵权。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规则:"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结合在案票据、支出凭证,对各项损失逐项认定:

第一笔,餐具损耗与清洁消杀费用 13 万元。侵权行为致使门店锅具、餐具污染,门店进行报废,并开展全域消杀,相关物料、清洁费用为必要合理支出,属于直接财产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笔,合理维权支出 7 万元。海底捞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证据公证费、调查取证等开支,结合支出合理性与关联性,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笔,经营损失与商誉损失 200 万元。

事件发酵后,引发消费者对海底捞的信任危机,海底捞对涉事时段消费者全额退还餐费,属于弥补消费者信赖利益、修复市场信任的合理支出,于法有据纳入赔偿范围;而十倍补偿中超出本金的九倍额外款项,属于企业自主商业安抚,并非《食品安全法》的强制规定,与唐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黄浦区人民法院综合侵权传播范围、品牌修复成本、门店业绩下滑幅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将商誉损失顶格认定为 50 万元。

海底捞对消费者全额退款属于弥补消费者信赖利益的合理损失,与唐某、吴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 4109 单,该部分损失认定为 150 万元,经营损失与商誉损失共计 200 万元。

以上三项损失合计:13 万+7 万+200 万=220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确立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阶梯式责任承担规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唐某、吴某案发时均为 17 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优先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二人无独立经济收入与个人财产,故全部 220 万元赔偿责任由双方监护人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其中第(十)项为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一)项为 " 赔礼道歉 "。同条第三款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侵害法人名誉权案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本案中,唐某、吴某案发时年满 17 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认知能力、是非判断力已高度接近成年人,并非无心过失或懵懂无知,而是纯属主动追求刺激实施侵权,主观过错明确。从公序良俗与民事责任的原则来讲,处世犯错理应认错担责,这是最朴素的社会公理。

法院同时指出,监护人未尽到日常品德教育与行为管束的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肆意侵权的重要诱因。因此,判令唐某、吴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

一、被告唐某、吴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于《人民法院报》公开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四川新派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唐某、吴某的法定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四川新派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220 万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新派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法定上诉期满后,判决正式生效。

2026 年 1 月 8 日,唐某及其父母的道歉声明刊登于《人民法院报》第 3 版;1 月 12 日,吴某及其父母的道歉声明刊登于第 2 版。

这场跨越近一年的社会热点案件,至此尘埃落定。

监护之责,从来不止于衣食冷暖的抚育供养,更在于修身立德、明辨是非、敬畏法度的终身教化。家庭是未成年人立身行事的第一道防线,唯有将家庭教育、道德涵养、法治教育深度融合,辅以社会正向引导,才能织密成长保护网,守护少年坦荡前行,恪守世间规则底线。

法有边界,行有尺度,自由永远止步于他人的合法权利。年少轻狂可以有嬉笑玩乐,却不能放纵无度、罔顾公序良俗;青春岁月可以肆意鲜活,却不能漠视法律、轻贱责任,所有一时的荒唐放纵,终会以相应代价偿还。

成长最好的底色,从来都是敬畏法律、尊重他人、勇于担当。一份判决了结一桩案件,一堂法治警醒万千家庭。如何划定少年言行边界,教会孩子心存戒律、行有所止,便是本案留给整个社会长久且深刻的思考。

注:本文所引法律条文及判决内容,综合自人民网、新华网、人民法院报、上海高院等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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