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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黑板报 2小时前

江苏“汝康”非法集资案第二次资金清退(退赔)

摘要:2026 年 3 月 30 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 " 汝康 " 案第二次资金及实物清退公告。

2026 年 3 月 30 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 " 汝康 " 案第二次资金及实物清退公告。

吴红庆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以下简称 " 汝康 " 案)涉财产部分判决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登记核实等工作,并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资金及实物清退的预公告。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结合登记信息审计情况,将对本案的涉案资金及实物进行第二次清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对象

本次清退对象为 " 汝康 " 案已通过审核确认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对于已确认为 " 店长 " 等非法集资协助人的,不纳入本次清退分配范围。受到群众举报但尚未认定为 " 店长 " 的,暂不参加本次分配。

二、清退时间

2026 年 3 月 30 日开始。

三、清退金额及模式

本次清退总额约为 7000 万元(其中含价值约 1000 万的酒类实物资产)。各集资参与人清退数额以审计确定的集资参与人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本次清退对可得金额达 5000 元以上的集资参与人,采用资金加实物按比例分配模式进行清退(资金约占 83%,酒类实物资产约占 17%)。

四、清退方式

1、实物分配(酒)。通过集资参与人在工商银行 " 一键核 " 小程序 " 详细地址 " 一栏中登记的配送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邮寄配送,因故需线下登记的除外。2、现金分配。在实物分配完成后,将及时向各集资参与人发放剩余清退资金。本院已委托工商银行通过 " 电子存单 " 方式为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集资参与人在收到短信通知后,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领取。线下登记人员根据法院通知另行办理资金清退事项。

五、特别提示

1、本次实物分配以各集资参与人在工商银行 " 一键核 " 小程序 " 详细地址 " 一栏中登记的配送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邮寄配送。为确保实物配送顺畅,工作人员将在配送前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对收货地址及收货人等邮寄配送信息进行电话确认,请务必保持手机畅通并及时接听。如 " 一键核 " 小程序中 " 详细地址 " 一栏仅填写具体地址,而未填写收货人及联系电话,将视为登记集资参与人本人为收货人,同时将身份信息核实时填写的手机号码确认为收货人联系方式;如 " 详细地址 " 一栏中填写的收货人姓名不是登记集资参与人本人,或实际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与审核登记信息不一致,将视为集资参与人本人委托他人接收实物,或以新地址、联系方式接收配送实物。配送成功视为集资参与人本人已接收实物。符合实物分配条件的集资参与人无故未能在 " 一键核 " 小程序中登记配送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将暂停对该集资参与人进行清退。

2、对符合实物分配条件的集资参与人,采用先实物清退、后资金清退的顺序进行清退。对于同意实物分配后又拒收或无人收取等原因导致退件的,由此产生的运费及退件损失由该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对于不接受实物分配以及未能领取配送实物的集资参与人,暂不进行资金清退。

3、因集资参与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及时领取实物的,由此产生后续保管费用及退件损失将从本人应清退资金中予以扣除。

4、受到群众举报但尚未认定为 " 店长 " 的,暂不参加本次分配,但保留相应的分配份额,如后续经甄别认定其属于确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可参与后续分配。处理时间和方式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为准。

5、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短信验证码等信息,不会提出验资、缴费等要求。

6、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清退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咨询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 9:10-11:50;14:10-17:50,非工作时间不接受咨询。工商银行咨询电话:0511-84417520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511-83683764;0511-83683765;0511-84439110。邮寄地址: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 21 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7 室收;邮政编码:212001

特此公告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 年 3 月 30 日

2020 年 8 月 21 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红庆、殷胜南等 7 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红庆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殷胜南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百万元;被告人张承竹、戎锁根等 5 人被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十二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经审理查明:2014 年 7 月、2015 年 5 月,被告人吴红庆先后注册成立泸州市汝康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册、媒体、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渠道,大力宣传氨基酸酒、元宝枫系列产品等经营项目,夸大项目的广阔前景和丰厚资金回报,向投资人宣传与公司经营能力不符的各种荣誉,骗取公众信任,在全国范围内开设 226 家门店作为非法集资点,共计非法集资 78 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 2.32 万余名集资参与人 21.308 亿余元损失。

来源:资管黑板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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