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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高中同学总经理朋友和一位退休工人被罚 2056 万 ! 湖南证监局三份罚单披露万向钱潮董秘闻超和财务总监李平一泄露公司内幕交易信息 !

董秘高中同学总经理朋友和一位退休工人被罚 2056 万!湖南证监局三份罚单披露万向钱潮董秘闻超和财务总监李平一泄露公司内幕交易信息!

1 、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网页显示,湖南证监局开出了签署日期为 3 月 13 日的处罚决定书,披露了万向钱潮内幕交易案。

2 、三份处罚决定书指向鲁世君、傅国伟、金观木,处罚决定书显示,鲁世君是万向钱潮总经理李平一的熟人朋友,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6 次通讯联络,傅国伟任职于万向钱潮子公司,与董事会秘书闻超是中学同学,二人相识多年。在 2024 年 4 月 3 日至 4 月 9 日期间,傅国伟与闻超有6 次通话记录。金观木退休前是万向钱潮的员工,2024 年 4 月 15 日 07:49,他与总经理李平一有一次手机通话,通话时长1 分 29 秒。这次短暂的通话成为金观木实施内幕交易的关键时点。

3 、交易结果很有意思,鲁世君将所有股票全部卖出,最终获利4,493,192.69 元,不过鲁世君让朋友高某惠买入万向钱潮股票,最后亏损了 17,330.29 元。傅国伟将股票全部卖出,获利87,413.57 元,与鲁世君和傅国伟的获利不同,金观木在公告后全部卖出时亏损了454,722.89 元。

4 、三人被罚 2056 万

鲁世君的处罚分析

傅国伟的处罚分析

金观木的处罚分析

5 、对标万向钱潮高管的公开信息李某一即现任财务总监李平一,闻某即现任董秘闻超。三份罚单落地,朋友和同学亏大了。但目前看,他们都没事。

内幕交易细节

鲁世君:总经理熟人的大规模交易

鲁世君与万向钱潮总经理李平一相识,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6 次通讯联络。基于获取的内幕信息,鲁世君实施了精心策划的内幕交易。

鲁世君控制4 个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包括 " 张某娇 " 财通证券账户、" 鲁某权 " 国信证券账户、" 鲁世君 " 财通证券账户和 " 鲁世君 " 麦高证券账户

109

。在 2024 年 3 月 10 日至 4 月 17 日的敏感期内,他共单向买入万向钱潮股票2,847,200 股,买入金额合计14,804,259 元。

更为严重的是,鲁世君在知悉内幕信息后,还建议高某惠买入万向钱潮股票。高某惠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买入 173,000 股,买入金额 891,820 元,但公告后卖出亏损 17,330.29 元。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公告发布后,鲁世君将所有股票全部卖出,最终获利4,493,192.69 元,成为三人中获利最多的交易者。

傅国伟:中学同学的精准操作

傅国伟任职于万向钱潮子公司,与董事会秘书闻超是中学同学,二人相识多年

87

。在 2024 年 4 月 3 日至 4 月 9 日期间,傅国伟与闻超有6 次通话记录

67

,建立了信息传递通道。

傅国伟利用配偶 " 孙某佳 " 的平安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在 2024 年 4 月 12 日至 4 月 16 日期间,单向买入万向钱潮股票284,900 股,买入金额总计1,480,882.40 元

87

。其交易时间与通讯联络时间高度吻合,呈现出明显的异常性。

公告发布后,傅国伟将股票全部卖出,获利87,413.57 元。虽然获利金额相对较小,但这种利用配偶账户规避监管的行为同样性质恶劣。

金观木:退休员工的逆势亏损

金观木退休前是万向钱潮的员工,2024 年 4 月 15 日 07:49,他与总经理李平一有一次手机通话,通话时长1 分 29 秒。这次短暂的通话成为金观木实施内幕交易的关键时点。

金观木控制 " 钟某美 " 国泰海通证券账户和 " 金观木 " 国泰海通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在敏感期内共单向买入万向钱潮股票2,152,800 股,买入金额共计11,376,769 元。其交易规模仅次于鲁世君,显示出对内幕信息的高度信任。

然而,与鲁世君和傅国伟的获利不同,金观木在公告后全部卖出时亏损了454,722.89 元。尽管交易结果为亏损,但这并不影响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定性。

高管对比

内幕交易关系和流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鲁世君)

当事人:鲁世君,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鲁世君内幕交易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钱潮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鲁世君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鲁世君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鲁世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载明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控制的 Wanxiang America Corp.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不晚于 2024 年 3 月 10 日形成,公开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万向钱潮总经理李某一和董事会秘书闻某均参与了此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二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4 年 3 月 10 日。

二、鲁世君内幕交易万向钱潮股票情况

(一)鲁世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鲁世君与万向钱潮总经理李某一相识,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 6 次通讯联络。

(二)鲁世君交易万向钱潮股票

在敏感期内,鲁世君控制 " 张某娇 " 财通证券账户、" 鲁某权 " 国信证券账户、" 鲁世君 " 财通证券账户和 " 鲁世君 " 麦高证券账户 ( 以下简称账户组 ) ,共单向买入万向钱潮股票 2,847,200 股,单向买入金额共计 14,804,259 元,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共计 4,493,192.69 元。鲁世君控制账户组交易万向钱潮股票,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当事人无合理解释。

三、鲁世君建议他人买卖万向钱潮股票

鲁世君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建议高某惠买入万向钱潮股票,高某惠控制自己名下的五矿证券账户,在 2024 年 4 月 12 日单向买入万向钱潮股票 173,000 股,买入金额总计 891,820 元,公告后全部卖出,亏损 17,330.29 元。鲁世君构成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鲁世君在接受我局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手机等设备、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鲁世君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鲁世君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万向钱潮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控制的 Wangxiang American Corp.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是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也不是重大事件,未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不能认定为内幕信息。本次交易也不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九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据该条认定重大事件是错误的。其二,鲁世君买入万向钱潮股票是由于万向钱潮股权激励事件、炒股软件推荐等因素,具有正当理由。并且,万向钱潮的股权激励比资产重组对其市场价格的影响更大。其三,未列明违法所得计算的方法,违法所得计算错误。其四,《万向钱潮股份公司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未按规定程序由所有参与人员在每一具体环节签名确认,该备忘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反映重大资产重组真实进程。其五,敏感期认定错误,因股权激励的重大事件已经公开,故不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其六,鲁世君在股权激励公告后,与高某惠聊天中谈到的万向钱潮股票,不属于建议他人购买股票。高某惠在敏感期内与李某一也有电话联络。其七,鲁世君没有获取内幕信息,交易万向钱潮股票与内幕信息不存在高度吻合,不存在交易异常情形。其八,鲁世君存在从轻情节,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是,万向钱潮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万向集团公司控制的 Wangxiang American Corp.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事项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4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我局并非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项认定涉案事项为重大事件。

二是,万向钱潮股权激励、软件推荐等原因不足以解释鲁世君交易异常性,股权激励事项进展与其交易活动并不吻合。

三是,违法所得计算方法在证据中已显示,当事人及代理人已查阅复制该项证据,违法所得计算无误。

四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及时间进程认定正确。我局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讯记录、会议记录、内部文件等证据综合认定重大资产重组的时间进程。本案涉及的内幕信息为重大资产重组,而非股权激励,敏感期认定无误。

五是,在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鲁世君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建议高某惠买入万向钱潮股票,双方询问笔录互相印证,因此鲁世君构成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六是,鲁世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讯联络,控制账户组交易万向钱潮股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七是,处罚金额已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等因素,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鲁世君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 对鲁世君内幕交易万向钱潮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4,493,192.69 元,并处以 13,479,578.07 元罚款。

2. 对鲁世君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 50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 年 3 月 1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傅国伟)

当事人:傅国伟,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傅国伟内幕交易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钱潮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傅国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二、傅国伟内幕交易万向钱潮股票情况

(一)傅国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傅国伟任职于万向钱潮子公司。傅国伟与闻某相识多年,二人是中学同学,在 2024 年 4 月 3 日至 4 月 9 日有 6 次通话记录。

(二)傅国伟利用配偶 " 孙某佳 " 账户交易万向钱潮股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万向钱潮股票的情况为:2024 年 4 月 12 日至 4 月 16 日单向买入 284,900 股,买入金额总计 1,480,882.40 元,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 87,413.57 元。傅国伟控制 " 孙某佳 " 平安证券账户交易万向钱潮股票,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当事人无合理解释。

傅国伟在接受我局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手机等设备、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傅国伟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傅国伟没收违法所得 87,413.57 元,并处以 500,000 元罚款。

2026 年 3 月 1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金观木)

当事人:金观木,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观木内幕交易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钱潮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金观木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观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二、金观木内幕交易万向钱潮股票情况

(一)金观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

金观木退休前是万向钱潮的员工,2024 年 4 月 15 日 07:49,金观木与万向钱潮总经理李某一有手机通话,通话时长 1 分 29 秒。

(二)金观木交易万向钱潮股票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金观木控制 " 钟某美 " 国泰海通证券账户和 " 金观木 " 国泰海通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共单向买入万向钱潮股票 2,152,800 股,单向买入金额共计 11,376,769 元,公告后全部卖出,共计卖出金额 10,830,539 元,亏损共计 454,722.89 元。金观木控制账户组交易万向钱潮股票,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当事人无合理解释。

金观木在接受我局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手机等备、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观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金观木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采用推定方式认定金观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的依据不足,关于金观木内幕交易证据未达到基本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二,考虑到金观木配合调查等情节,请求酌情减轻处罚金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当事人金观木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且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提供的解释不足以排除其交易异常性,因此认定其内幕交易并无不当。二是,我局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结合违法事实、交易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作出处罚,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金观木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观木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6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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