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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 给汽车业“提个醒”

汽势 Auto-First|李德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今天(10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针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新问题,如平台强制低价、数据侵权等行为进行了规制,进一步完善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加强了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当前汽车行业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经营乱象和问题,新修订的法规也给出了明确规范。

例如,新法前两条强调:"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 这给汽车厂商提出了更高的诚信经营要求,意味着汽车厂商在市场营销、商业谈判中必须恪守公平竞争底线,不得有悖商业道德。

在规范混淆行为方面,新法第 7 条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包括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域名、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图标等。这就意味着汽车厂商和经销商在品牌营销中必须更加谨慎地使用他人品牌元素,避免因标识混淆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规制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新法第 13 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与此同时,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禁止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恶意退货等行为。

对于汽车厂家来说,随着汽车智能网联化的飞速发展,车载信息娱乐系统、车联网平台等已经成为新的竞争领域,新法要求在开发智能汽车生态的同时,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滥用技术手段排斥他人合法产品。

在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 " 二选一 " 和低价倾销等方面,新法第 14 条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汽车厂商自建的线上直销平台或汽车电商平台同样属于平台经营者范畴,如果汽车厂商利用其平台优势,强制经销商或二级销售商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车辆,同样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此外,在规制大型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方面,新法第 15 条还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今年以来,行业协会多次倡议按期支付账款,而在新法实施以后,大型汽车企业如果再以优势地位要求供应商接受过长账期或不公平条款,将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注:封面图片由 AI 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