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 10 月 10 日讯(记者 陈晓娟)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监管,推动非车险业务理性竞争、降本增效、提质扩面,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非车险业务高质量发展,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这也意味着非车险 " 报行合一 " 全面落地。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业非车险业务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部分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变相调整费率、虚列费用等问题频发,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埋下经营风险隐患,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通知》按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非车险领域经营不规范、非理性竞争等问题,系统性提出多项监管要求,覆盖考核机制、费率管理、中介管控、费用列支、保费收入、批单退费等多个维度。
具体来看,在考核机制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合理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有效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权重。财产保险公司要结合市场承载能力和自身发展基础,合理规划非车险业务发展,加快由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费率管理方面,财险公司应遵循公平、合理、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水平,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主险精算报告和附加险备案材料应明确列示预定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此外,财险公司应严格条款费率使用,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
针对保险中介领域的乱象,《通知》提出强化保险中介管理,要求财险公司应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支付手续费。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合财产保险公司执行各项监管要求,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价值相匹配的手续费水平,真实、合理核算各项收入支出,严禁账外经营。
《通知》还要求规范经营管理费用,财险公司应严肃财经纪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加强手续费核算管控,为保险销售支付的中介费用不得超过产品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不得通过宣传费、技术支持费、防预费等方式变相支付手续费,不得通过虚挂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变相突破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
保费收入管理方面,财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非车险业务,应及时收集保险客户信息等核心业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保费超过一定金额且确需分期缴纳的工程保险等业务,财险公司应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可根据保费缴纳情况,与投保人约定保险合同效力或赔付责任。财险公司应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完善信息系统,优化规章制度、内控流程、考核政策,从源头控制应收保费风险。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合财险公司执行相关要求,不得以垫付保费、引导投保人延期支付保费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批单退费环节也被纳入重点监管范畴。《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应持续提升非车险业务内控管理水平,加强批单退费管理,批改业务审核权限原则上要集中于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并明确审核流程和标准。财险公司应加强非车险业务稽核审计,对通过虚假批单退费、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监管层面,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辖内财险机构经营指标监测,对于手续费率超过产品备案水平或综合费用率出现异常变动的财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监管约谈、现场检查等。对查实财险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条款费率,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行为,要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财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相关问题要强化同查同处。
消费者权益层面,《通知》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推动辖区财产保险机构改进非车险业务承保理赔服务,提升监管实效,推动非车险业务向保障充分、定价合理、市场规范、服务优良方向发展,努力提升消费者获得感。财险机构不得以压降费用等为名,降低正常保险服务标准。(蓝鲸新闻 陈晓娟 chenxiaojuan@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