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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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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河报报道,近日,一名 17 岁女生小晟指控江西财经大学一男生对其殴打、性侵一事,引发关注。6 月 26 日,举报人小晟称她和叶某通过网络认识,叶某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暴力殴打," 打完逼我签下‘不追究法律责任文书’,签完又强迫发生了性关系 "。当小晟拒绝发生性关系时," 他就说要拔我指甲、油炸手指,要用钢管把我打得半身不遂 "。2 月 9 日,小晟称叶某在南京再次对其施暴,并强迫其发生性关系。

此起事件,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公众对此事也是意见不一,存在明显争议。那么,此起事件,到底应当如何处理呢?从已经披露的情况来看,应当有三个方面的疑问待解。
首先,警方该不该立案?值得注意的是,小晟并不只是在南京向警方报案,也在杭州向警方报案,结果,两地警方都做出了不予刑事立案的回应,且理由一致,就是犯罪事实不足以立案。
那么,小晟的报案,对方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呢?从目前小晟能够提供的证据来看,可能难以构成认定犯罪的证据链。因为,两人到一起,感觉都是双方自愿的,是双方同意见面的。特别是小晟跑到杭州与对方见面,更是只有自愿才能发生。至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还是强迫,必须具备充足的证据才能证明。要说小晟跑到杭州不是自愿,没法证明。
事实也是,如果双方只是一次见面,且首次见面男方就与小晟强行发生关系,小晟也及时报警,刑事立案的证据就相对充足。而现在的情况是,小晟与对方多次见面,多次发生关系,且都是小晟跑到杭州,到底是自愿还是被胁迫,就无法认定了。如果不是自愿,为什么还要与对方见面呢?为什么还要多次去杭州呢?为什么不及时报警呢?
正是因为如此,警方才没有办法依据小晟单方面的报警就刑事立案。即便立案,对方只要坚持不承认强行与小晟发生关系,警方就没有任何理由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予立案是比较理性的处理方式。除非小晟可以提供可以证明对方犯罪的证据,否则,立案很难。

而从实际操作来看,南京警方也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就是说,对男方的故意伤害,可以立案。如果经过调查,男方的伤害手段、伤害行为十分严重,且确实说过诸如 " 拔指甲、油炸手指,用钢管把对方打得半身不遂 " 等威胁语言,警方就可以与 " 不追究法律责任文书 " 等紧密结合起来,对男方实施惩罚。如果情节严重,也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假如警方在对男方立案调查时,获得了男方强奸的罪证,也是可以对其进行强奸犯罪刑事立案的,就要看男方会做出怎样的交代行为了。

对此,6 月 26 日,江西财经大学发布情况说明。说明称,近日,网传一起涉我校 2025 级学生叶某某与校外人员的舆情,学校高度重视。目前南京警方正在调查,学校将依据警方调查结论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应当说,学校的回应是客观、理性、合理的。在警方没有给出调查结论前,学校是没有依据对学生给予处理的。只有在警方的调查结论出来之后,学校才能依据男生的问题轻重,给予处理。学校也明确表态,会依规依纪给予严肃处理的。至于给予什么样的处理,必须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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