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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晚报 1小时前

航班提前 10 分钟起飞,大学生起诉海航获赔!多家航司取消“ 15 分钟门槛”

航班提前 10 分钟起飞

大学生起诉海航一案

有了新进展

今年 4 月,广东大学生小胡因海航航班提前 10 分钟起飞,导致原定出行安排受到影响。在与航司多次沟通未果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经协商和解,海航赔付了小胡的住宿费用,并承诺在今年 7 月 30 日前调整相关服务规则。

海航官方则表示,对于该诉讼,不予置评。

今年 4 月," 大学生起诉海航提前 10 分钟起飞 " 一事,引发关注。

据此前报道,19 岁大学生小胡本计划于 4 月 3 日早上 7 点 40 分从深圳飞往呼和浩特。起飞前数日,他接到海南航空通知,航班将提前 10 分钟起飞。

这个变化打乱了小胡搭首班地铁前往机场的计划,他提出免费退改签机票,之后又提出由航司承担打车前往机场或提前住在附近的费用,均被海南航空拒绝。

4 月 20 日,小胡向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海南航空赔偿他登机前一晚 103.84 元的住宿费,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海南航空认为,航班时刻仅供参考,不构成航司与旅客合同的组成部分;且根据该航司今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最新一版运输总条件相关条款,提前 10 分钟属于正常航班,只有提前超过 15 分钟,才可以为乘客进行免费退改签。

小胡则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应免费退改。同时,其购票所使用的权益卡购买时间也早于新版条件生效时间,不该受新规限制。

多家航司取消 15 分钟时间门槛

事件曝光后迅速引发全网广泛关注与讨论。不少网友为这名大学生敢于挑战不合理行业规则、主动依法维权点赞。也有部分网友认为,仅因航班提前 10 分钟起诉,未免小题大做。

也有业内人士解读,称海航 15 分钟以上构成延误标准出自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该规定本质是航班正常率的行政统计口径,只规定 " 航班出港延误 " 指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时间超过 15 分钟的情况,目的是用于行业数据统计和服务质量考核,从未把 " 提前起飞不足 15 分钟 " 界定为 " 正常航班 "。

小胡表示,打这场官司不只是为解决自己出行受阻的问题,更是希望以此维护广大旅客的共同权益。

受该事件影响,目前天津航空、春秋航空等公司已取消 15 分钟时间门槛,只要是航司原因提前,旅客都能办理非自愿变更或全额退票。

律师解读

倒逼行业回归契约精神

航司违约均应担责

在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看来,本案的核心意义在于厘清了 " 行业统计标准 " 与 " 民事法律责任 " 的边界。长期以来,部分航司混淆行政统计口径与旅客法定权利,将 15 分钟的延误统计标准扩张为自身免责的盾牌,本质是利用信息不对等将运营风险转嫁给旅客。

他认为,这次大学生的做法,不仅推动海航、天津航空、春秋航空等企业删除了不合理的 15 分钟限制,也倒逼行业回归契约精神——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应当以客票约定为准,航司单方调整时刻,无论幅度大小,只要是自身原因造成旅客合理损失,就应当承担对应责任。

从本案来看,海航以 " 提前不足 15 分钟 " 拒赔,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旅客购票后与航空公司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客票记载的起飞时间是合同核心条款。根据《民法典》第 820 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运输旅客。海航因自身运营原因单方提前起飞,无论提前时长多少,都属于未征得旅客同意的合同变更,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海航在《运输总条件》中自行设置 " 提前超过 15 分钟才可办理非自愿退改 " 的规则,属于典型的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旅客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 497 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不能作为海航拒赔的合法依据。

来源:新民晚报、封 · 面新闻、中国 · 新闻周刊、红星新闻、新浪财经 | 编辑:胡亚妮  | 审校:田原 | 审核: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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