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梯门合上,有人抱着东西,腾出一只手,点亮屏幕,拇指往上一划。抖音的推荐流开始转动,而下楼不过几十秒。
这可能是我们身边最为常见的情景。它比任何一份时长报告都更加直白:注意力正在一个个时间缝隙中被填满。
数据只是把直觉放大:相关统计显示,字节系应用在头部移动应用使用时长中的占比近年来明显提升。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26 年 8 月,在使用时长排名前 50 的 App 中,字节系占比达到 39.8%,高于 2022 年 6 月的 23.7%。野村证券引用的 QuestMobile 数据则给出了 41.8% 的比例。由于统计范围和计算口径有所不同,两组数据不宜直接比较,但都反映出字节系在移动应用用户注意力中的优势正在扩大。
毫无疑问,字节的成功,是中国互联网商业创新的重要成果。它凭借算法、数据和产品能力,改变了内容分发方式,重塑了互联网商业竞争的格局。但商业创新带来的竞争优势,并不自动赋予企业不受约束的权力。
于是有了秦朔提出的 " 字节时间 " 之争。把它说成 " 腾讯嘴替 ",或者来炒作某种个人恩怨,最省事、也最不负责。
如果讨论最终停留在立场和动机上,真正值得研究的问题反而被绕开了。这是我们要继续辨析这个概念本身的原因。
秦朔提出 " 字节时间 " 背后的真命题是:谁占有了更多时间,或谁有能力组织、分配和影响这些时间固然重要,而这种能力应当受到什么约束显然更加关键。
份额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分配权
首先,这里需要区分流量集中、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个概念。
流量集中,意味着用户注意力和使用时间向少数平台汇集,是一种市场结构现象。
市场支配地位则涉及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控制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是经营者利用这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因此,流量集中不等于市场支配地位,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也不意味着必然构成违法。
目前有关 " 字节时间 " 的数据,反映的是头部移动应用使用时长的集中程度,不是整个互联网市场的垄断程度。不同应用满足不同需求,使用时长也不是衡量市场力量的唯一指标。因此,仅凭使用时长的集中,不能认定字节已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市场垄断。但这并不意味着流量集中没有产生新的商业力量。
在传统商业竞争中,企业主要争夺商品、渠道、资本和生产资源。数字平台进一步掌握了一种重要能力:通过算法和平台规则,决定用户看见什么、看见谁,以及创作者和商家获得多少接触用户的机会。
这可以被称为注意力分配权。其特殊之处在于,注意力不仅是消费者的时间资源,也是创作者获得传播机会、商家获取客户和广告主实现商业转化的重要基础。平台一旦掌握了注意力的组织和分配能力,就可能进一步影响市场机会的分配。
注意力资源的商业价值,最终体现为平台将用户关注转化为商业收益的能力。艾瑞咨询估算,字节系 2025 年平台商业化收入约为 6500 亿至 7000 亿元。这一规模反映出其在广告、电商等业务领域强大的商业变现能力,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注意力资源的经济价值。
从平台生态的另一端看,商家为获取流量和使用平台生态服务所承担的经营成本,同样值得关注。艾瑞咨询估算,2025 年抖音电商商家每实现 100 元 GMV,对应的全链路综合成本约为 30 至 60 元,其中包括广告营销、达人服务、交易佣金等多种支出。这些成本并非全部由平台直接收取,也不能简单归因于流量分配,但它反映出内容电商模式下,商家对流量获取和平台生态服务的综合依赖。
因此,关注注意力分配,值得研究的不只是商家经营成本高低,而是商家是否越来越依赖付费流量才能维持经营,以及平台能否通过流量分配机制影响这种依赖关系。
平台通过更有效的推荐,为用户找到更有价值的内容,为商家带来更多客户,本身就是效率提升。但当创作者和商家越来越依赖某个平台获得流量,平台能够单方面改变分发规则、交易条件和商业成本时,平台就不再只是流量竞争的参与者,还可能通过规则影响生态参与者获得市场机会的条件。
问题也由此从流量竞争延伸到平台权力的边界。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可能获得超出其技术服务和效率提升所能解释的额外收益,产生类似经济租金的结构性风险。
当然,判断这种风险是否实际存在,还需要考察平台收费水平、流量分配机制、商家转换成本以及平台与生态参与者之间的议价能力。
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制度已经注意到数字平台竞争方式的特殊性。除传统市场份额外,用户黏性、网络效应、数据和算法优势、流量分配能力以及经营者对平台的依赖程度,也可能成为分析平台市场力量的重要因素。
这意味着,对数字平台竞争地位的评价,不能简单套用传统企业的市场份额分析方法,还需要考察平台控制关键资源、组织交易机会和影响市场参与者行为的实际能力。
平台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仅参与流量竞争,还在相当程度上制定流量分配规则。它既是市场参与者,也是市场机会的组织者。这种双重角色,使平台拥有了一种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结构性影响力。
算法匹配需求,但更重要的是会塑造需求
用算法重新组织内容分发,是新兴数字平台的重要创新。
在传统的信息获取方式中,用户需要主动搜索、订阅或选择内容。推荐算法则根据用户的兴趣、点击、停留和互动等行为信号,预测其可能感兴趣的内容,再不断调整分发结果。
传统信息分发主要解决如何让用户找到内容的问题,而推荐算法进一步解决如何主动将内容呈现给用户的问题。用户不再完全通过主动搜索和选择获取信息,平台开始参与决定信息接触的顺序、频率和范围。
它解决了信息过载问题,降低了用户寻找内容的成本,也让内容生产者更容易找到受众。更准确的匹配带来更高的使用效率,进而增加用户留存和商业变现。这是值得肯定的技术进步。
但算法的影响并不止于满足用户已经形成的兴趣。推荐算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仅根据用户行为识别需求,还通过持续的信息呈现参与需求的形成。
用户的点击、停留、点赞、评论和跳过,是算法识别兴趣的信号;算法根据这些信号调整下一轮内容供给;新的内容又影响用户接触什么信息、产生什么兴趣以及采取什么行为,由此形成一个持续反馈的循环。
当算法持续强化某些能够引发即时反馈的行为模式时,用户可能逐渐形成高频使用习惯,甚至出现难以自主控制使用时间的情况。这就涉及算法个性化与问题性使用之间的关系,也构成数字平台商业模式需要认真面对的伦理问题。
这里有一项值得重点关注的学术实验:《算法个性化与数字成瘾:一项针对抖音的田野实验》(Algorithmic Personalization and Digital Addiction: A Field Experiment on Douyin)。这篇论文的作者是高茜芸、高彧、孟涓涓和俞施喆,他们来自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华威大学、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经济学系。
这项研究比较了降低抖音推荐个性化程度与暂时停止使用抖音两种干预方式。结果显示,降低推荐个性化程度,不仅显著减少干预期间的使用时间,而且干预结束后,这种下降仍然持续;相比之下,单纯停止使用,在解除限制后没有产生同样持久的效果。
研究者认为,这一结果与算法个性化强化行为习惯的机制相吻合。
这项研究的价值在于,它通过干预推荐机制,提供了算法个性化影响用户持续使用行为的因果证据。
当然,研究并不能证明抖音用户普遍存在临床意义上的成瘾,也不能证明企业有意制造成瘾,但它提示我们,算法个性化并非只是提高内容匹配效率,还参与了用户使用习惯的形成。
当然,一项工作论文不足以解释字节的全部流量优势,也不能将算法个性化与临床意义上的成瘾混为一谈,但它指出了讨论新兴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时,最值得重视的事实基础。
算法个性化不仅形成用户行为的反馈循环,也构成平台商业增长的飞轮。更多用户带来更多行为数据,更多数据帮助优化推荐效率,更有效的推荐提高用户留存和商业转化,商业收益又为技术和产品投入提供资源。
这使平台形成一种持续自我强化的竞争优势。问题在于,这一飞轮究竟主要通过提高信息匹配效率创造价值,还是越来越依赖对用户注意力和行为习惯的持续刺激?两种路径可能同时存在,但其长期经济和社会后果并不相同。
算法的商业价值与伦理风险,恰恰来自这种能力。
当用户偏好持续受到推荐机制影响时,点击和停留虽然仍然是识别用户兴趣的重要信号,却不能被简单等同于用户独立、自主形成的全部需求。平台需要关注的不仅是用户是否愿意继续使用,还包括用户是否拥有充分的选择空间,以及是否能够自主决定何时停止使用。
为什么一定要提社会责任
必须承认,新兴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具有相当高的效率。它解决了互联网内容分发的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在海量内容中,以较低成本找到用户可能喜欢的内容。
企业追求用户使用时间,本身没有问题。用户愿意花更多时间,是因为获得了更多价值,这完全合理。简单地把短视频、微短剧或者长时间使用某个应用视为有害,既忽视了用户真实的娱乐需求,也容易滑向对消费者选择的道德评判。
问题在于,平台的推荐机制是否在客观上利用了用户难以控制的行为倾向,以及这种机制是否可能削弱用户自主决定的能力。
这涉及一个更深的商业伦理问题:企业能否将人的注意力和行为倾向视为可以持续开发的商业资源,而不考虑这种开发对用户自主选择和长期利益的影响?
商业创新可以利用人的兴趣创造价值,但不能因为技术上具备影响用户行为的能力,就忽视这种能力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
用户自主性也可以扩展到其他平台的参与者。算法分发可以降低内容传播成本,提高商家获客效率,创造新的交易机会。但如果平台利用经营者对流量的依赖,单方面改变曝光规则、广告价格或交易条件,平台收入的增加就未必全部来自效率提升,也可能包含对市场依赖关系的利用。
我们需要区分三种不同性质的收益:平台通过技术进步和服务效率创造的价值;平台凭借合理竞争优势获得的商业回报;平台利用市场依赖和规则控制获得的额外经济租金。
第一种是创新创造的价值,第二种是市场竞争应当允许的合理收益,第三种则可能涉及市场力量的滥用和利益分配失衡。
数字平台治理的关键,不是限制企业获得商业收益,而是确保收益主要来自价值创造,而不是来自对用户注意力、商家经营机会和市场交易规则的不合理控制。
反垄断监管关注的是市场力量是否被用于排除、限制竞争;商业伦理关注的是企业如何运用这种力量,以及它是否尊重用户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两者不是同一套评价标准,但都应该成为平台商业行为的指引。
经济学上,这涉及私人收益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当这些成本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得到充分反映时,商业收益与社会福利之间就可能出现偏差。
这也说明,平台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与它是否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是两个相关但不能相互替代的问题。企业实际拥有的影响力越大,就越需要认真对待这种影响力可能带来的后果。
数字平台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
对于用户,平台应当尊重其自主选择权,避免通过不透明的推荐机制过度利用用户的行为弱点,并提供充分的使用控制和退出选择。
对于创作者和商家,平台应当提高流量分配和商业规则的透明度,保障经营者获得公平竞争机会,避免利用生态依赖不合理地转移经营成本。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平台应当关注算法推荐对信息多样性、公共信息传播和社会注意力配置的长期影响。
这意味着,平台社会责任不只是企业公益和慈善投入,更应当体现在其日常技术设计、商业模式和平台规则之中。
竞争的边界
在这个意义上," 字节时间 " 争议的意义,远远超出字节一家企业。
数字平台商业模式的特殊性,在于企业的竞争优势已经不再局限于产品、技术和服务本身,还包括对注意力、信息传播和交易机会的组织能力。
这使传统商业竞争的边界问题出现了新的维度:企业不仅要回答如何创造更多价值,还需要回答如何运用自身的市场影响力,以及如何处理商业收益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关系。
更有效的推荐、更低的信息成本、更便捷的交易,都是数字技术带来的真实进步。否定这些创新,既不公平,也无助于解决问题。但当平台能够影响用户看到什么、创作者获得多少曝光、商家拥有多少交易机会,甚至影响用户如何使用自己的时间时,评价一家企业的标准就不能只有收入、效率和市场份额。
我们还需要追问:它创造了多少真实价值,它如何运用自己的分配权,它是否尊重用户的自主性,乃至于防止在心理层面造成了某种类似于成瘾的损害,它是否将部分商业成本转嫁给了用户和生态参与者?
这几个问题分别涉及经济效率、市场公平和社会福利,共同构成评价数字平台商业创新的重要标准。
秦朔提出的 " 字节时间 ",不应该以针对 " 字节是否有罪 " 为讨论终点,也不应该被简化为腾讯与字节之间的流量之争。
讨论引出了一个更大的问题:数字平台获得了影响人的注意力和行为的能力之后,市场竞争的边界应当如何重新定义?
数字平台可以竞争用户的时间,但不能把用户的时间和行为控制权视为可以无限开发的商业资源;可以通过算法提高信息匹配效率,但不能忽视算法对用户自主选择和社会信息环境的影响;可以凭借创新获得商业回报,但不能将对生态参与者的依赖转化为不受约束的市场权力。
数字平台商业创新的真正边界,不在于企业能否获得更多流量、占有更多时间,而在于企业能否在创造商业价值的同时,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公平机会,并承担其技术和商业模式所产生的社会成本。
真正成熟的数字商业,不仅要有创造价值的能力,也要有约束自身商业权力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