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4 05:51:13 广东监管局
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不审慎,存在向部分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二是部分营销内容存在暗示保证收益的情形;三是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包括个别从业人员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进行执业、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的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等;四是互联网营销管理存在不足,包括未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部分自媒体账号未完成企业认证、部分自媒体账号发布的观点缺乏合理依据、部分网络直播内容对大盘或特定板块走势作出确定性预测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2 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 号,以下简称《投顾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6〕第 9 号)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20〕66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投顾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以及《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28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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