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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KER陕西 13小时前

已婚男追 00 后女子,花了 12 万多,闹翻后夫妻联手起诉要回钱财!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金某,王某与罗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详情。

原告王某(1980 年 6 月 5 日生)与原告金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05 年 5 月 19 日登记结婚并生育有孩子。2022 年 9 月,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2002 年 1 月 27 日生)在广东中山某会所相识后,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双方在交往期间并未同居生活,从 2022 年开始至 2024 年 4 月,原告王某一直提出外出开房,但被告罗某均予以拒绝,至两人分手都未发生过性关系。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7 日,原告王某通过某平台和支付宝转账给被告罗某共计 100925 元(其中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有五笔 520 元、一笔 99 元、一笔 2023 元、一笔 999 元、两笔 888 元共计 7497 元),其中 1000 元以上的金额共计 68773 元,原告王某帮被告罗某代付购物款共计 1942.36 元(278 元 +1664.36 元)。

原告王某于 2023 年 1 月 7 日为被告罗某购买一条价值 3856 元的金手链、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为被告罗某购买一条价值 4741 元的金项链、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为被告罗某购买一只价值 11828 元的金手镯、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为被告罗某购买二枚价值 5684 元的金戒指。

后原告王某与被告交往关系恶化,原告通过某平台聊天,要求被告退还上述款项,被告拒不退还,后来一直和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均以拒接电话、拉黑某平台等方式逃避沟通,未退还任何财物。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二原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案涉款项及物品均属于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王某未经配偶金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侵犯了原告金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且该赠与行为系基于被告与王某的特殊交往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此外,被告并非以合理价格受让案涉财物,且其明知案涉财物系原告王某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罗某辩称,2022 年 9 月,其在广东中山某会所上班,王某来会所喝酒认识答辩人,便互相之间加某平台聊天,最后成为好朋友。

罗某称,王某告诉她其是单身,并展开强烈追求,要求她做女朋友。罗某认为经过了解后,王某可以值得托付终身,既然男未婚,女未嫁,就和王某互相恋爱,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出入酒店喝酒及歌舞厅唱歌,有时一同外出旅游。

其表示,直到 2024 年 4 月份,才从朋友口中得知王某是有家庭的人,并提出与王某分手。

结合庭审询问,法院认定,被告罗某在 2022 年与原告王某交往期间已知其系已婚生子的身份,从双方的某平台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在交往期间并未同居生活,也未发生性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罗某向原告金某返还款项 60000 元、返还金手镯一只(价值 11828 元)、金手链一条(价值 3856 元)、金项链一条(价值 4741 元)、金戒指两枚(价值 5684 元);如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原告金某 26109 元。

来源 / 南方 - 都市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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