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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 6小时前

上海一网约车司机充电时猝死,保险公司以“没在开车”拒赔,法院判了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获悉一起网约车司机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 60 万元。

李某是某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2023 年 10 月起在上海驾驶网约车。该平台在某保险公司为名下的驾驶员投保了 "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并附加了 " 司机猝死赔偿 " 特约条款,规定理赔金额为 60 万元。

2023 年 12 月 23 日 15 时 54 分,李某完成了当天的最后一单,驱车到快速充电站充电。下车后仅 1 分钟,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尽管挣扎着站起,却还是在 2 分钟后倒地,最终于 16 时 23 分猝死,生命定格在 44 岁。

令人唏嘘的是,此时李某家尚有 70 余岁的父母、他的妻子和 3 个尚未成年的子女,其中最大的 16 岁,最小的 8 岁。

上述六位亲属认为,李某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 " 司机猝死赔偿 " 的理赔条件,由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60 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理赔的条件是司机在驾车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猝死时,车辆因为充电正处于静止状态,而非行驶期间,不符合理赔条件,所以拒绝赔偿。

因此,六位亲属作为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闵行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猝死是否属于案涉保险责任范围。

首先,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应结合保单特别约定和后附保险条款综合认定。涉案合同特别约定第十一条虽载明 " 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的条件,但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范围为 " 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 ",并未局限为驾驶车辆过程,两者存在矛盾。格式合同的条款存在矛盾时,应作出对条款起草人,即对保险公司的不利解释;

其次," 驾驶车辆过程 " 的理解不应机械限定于司机 " 在车上 "。给车辆充电也属于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此时车辆仍在李某的控制范围内,故本案的事故应当被认定在保险范围内;

最后,从发病时间看,猝死发生在驾驶的延续状态中。根据现场视频,李某在下车后短短 1 分钟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前无法站立,随即倒地不起,最终猝死。法院认为,他的实际发病时间属于 " 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

因此,法院支持李某亲属们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60 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旧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闵行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茅建中表示,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的特点。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并非驾驶工作的 " 中断 ",而是维持运营的 " 必要环节 "。若将 " 驾驶车辆过程 " 仅限定在司机乘坐于驾驶座上的那段时间,便割裂了其劳动的整体性。本案明确了一个价值判断:劳动者的保障应覆盖其整个工作过程,而不应被驾驶座的方寸空间所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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