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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

(2026 年 5 月 22 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关于换届选举时间

我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于 2026 年 7 月至 12 月进行。

2026 年 11 月 1 日为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以此日作为年满 18 周岁选民的计算时间,11 月 1 日至 5 日进行投票选举,同步选出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和乡镇投票选举的具体日期,由各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2026 年 11 月底前召开乡镇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12 月底前召开区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分别选举产生新一届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二、关于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根据选举法规定,各区下一届人大代表名额与本届相同,不再变动;各乡镇下一届人大代表名额原则上不再重新确定,与本届相同,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由区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由市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别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三、关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按以下原则确定:人口 100 万及以下的,为 35 人;人口超过 100 万的,为 45 人。

四、关于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代表选举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指导区和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设立区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设立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办有关选举事宜,进行具体指导。区和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依法做好选举各环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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