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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醉酒启用辅助驾驶需担刑责 划定科技应用法律底线

网通社快报 3 月 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强调科技应用须坚守法律底线。该表述进一步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回应了辅助驾驶技术普及背景下的法律适用难题。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第 48 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参照。该案中,2025 年 9 月 13 日,王某群醉酒后驾驶安装有 2 级辅助驾驶系统的汽车,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利用私自安装的 " 智驾神器 " 逃避系统监测,移至副驾驶位睡觉,后因车辆挡道被群众报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114.5 毫克 /100 毫升,属醉酒状态,且其曾于 2024 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辅助驾驶系统仅起辅助作用,不能替代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王某群激活该功能后仍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群虽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150 毫克 /100 毫升,但因二年内曾受相关行政处罚,不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图 / 文 网通社 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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