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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识研究所 57分钟前

百度诉阿里云商标侵权二审再败诉:维持一审不侵权判决

百度诉阿里云商标侵权案终审落槌:域名解析服务商阿里云不担责

据知识产权律师网消息报道,2025 年 10 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百度上诉,维持一审阿里云不构成侵权的结论。

事件始于一个涉嫌侵权的域名。据法院查明,域名为 "njbdgs.com" 的网站首页,未经许可使用 "Baidu 百度及图 " 标识,还标注 " 配合百度推广首页广告位,快速获得流量 " 等内容,网站运营方为南京某科技公司。

百度认为,该网站侵犯其商标权,而阿里云作为涉案域名的注册商及解析服务商,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2024 年底,百度曾向阿里云发送正式维权通知,明确告知其享有第 1579950 号 " 百度 "(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第 4096733 号 "Baidu 百度及图 " 等商标专用权,详细说明涉案网站的侵权事实,并附上商标证书、网页截图等证据,要求阿里云立即停止域名解析、关闭涉案网站。

在阿里云未采取停止解析措施后,百度于 2025 年初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两项核心诉求:一是判令阿里云停止为涉案网站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二是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200 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云不构成侵权,百度随即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直指 " 阿里云是否应对涉案网站的商标侵权承担责任 "。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阿里云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核心功能是实现域名与 IP 地址的对应,并不具备判断网站内容是否侵权的专业能力,无法核实涉案网站使用相关标识的合法性。

法院进一步强调,停止域名解析会导致涉案网站全部内容无法访问,不仅违反阿里云与用户的服务合同,还可能影响互联网安全稳定,该措施远超制止侵权的必要限度,缺乏合理性。

这一认定明确了 " 必要措施 " 的司法边界——服务商无需承担超出能力范围的审核义务,商标权人应直接向实际侵权的网站运营方追责。

法律人士表示,此案判决既保护了百度的驰名商标权益,又避免过度苛责技术服务商,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目前,百度尚未回应是否继续维权,而这场纠纷留下的责任界定标准,将对互联网服务行业发展产生长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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