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0 日,一份由 55 名中国消费者联合署名的《关于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报信》被递交至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这份举报信以王琼飞、田军伟为代表,指控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在中国市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包括强制交易、搭售、反引导条款以及收取 "不公平高价" 在内的一系列垄断行为,严重侵害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举报信的核心诉求是请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苹果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向中国消费者开放第三方支付渠道和第三方应用商店。
核心诉求:要求零佣金开放第三方支付与应用商店
根据举报信内容,55 位中国消费者的举报请求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请求立案查处,二是请求责令改正。
在请求立案查处方面,举报人要求监管机构认定苹果公司存在三项主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限定交易及搭售:强制中国消费者只能通过苹果的 IAP(应用内购买)系统购买 iOS 应用内的数字商品和服务。同时,通过反引导条款禁止开发者引导消费者使用 IAP 以外的支付方式。
限定交易:强制中国消费者只能通过苹果 App Store 获取 iOS 应用。
不公平高价:强制中国消费者在使用 IAP 时,承担最高达 30% 的佣金,构成不公平高价行为。
在请求责令改正方面,举报人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
开放第三方支付:责令苹果公司向中国消费者开放 IAP 以外的第三方支付渠道。举报信具体要求,应允许开发者通过外链、按钮、H5 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至任何第三方平台或支付渠道完成购买,并且苹果公司应对这些第三方支付免收任何形式、任何金额的佣金。
开放第三方应用渠道:责令苹果公司向中国消费者开放 App Store 以外的 iOS 应用获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应用商店和网页侧载。同样,举报人要求苹果对这些渠道免收任何形式、任何金额的佣金、技术服务费等费用。
降低佣金:责令苹果公司降低其应用内数字商品交易的佣金费率,且费率不得高于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最优惠比例。
指控苹果实施 " 国别性歧视 ",中国市场政策全球最严
举报信的第一个核心事实论据是,中国消费者正遭受苹果公司的国别性歧视。举报人发现,相较于欧美市场,中国消费者至今仍被苹果封锁,无法使用第三方支付渠道和第三方应用商店,被迫承受最高 30% 的 " 苹果税 "。
举报信引用了美国和欧盟的最新进展作为对比:
美国:2025 年 4 月 30 日,美国加州北区联邦法院的最新裁定勒令苹果必须为美国消费者提供支付渠道选择权。该裁定允许消费者点击应用内置链接、按钮、H5 等跳转至第三方平台,并使用任何第三方支付工具购买,且苹果公司无需承担任何形式、任何金额的佣金。
欧盟:在被欧盟重罚 5 亿欧元后,苹果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实质性放松了欧盟的第三方支付渠道。欧盟消费者同样被允许跳转至第三方平台并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且佣金采取分层模式,其中第三方支付渠道佣金低至首年 12%,次年降至 10%。
举报人强调,苹果并未将美欧的低(零)佣金模式主动推广至中国。中国作为苹果全球第三大市场,却仍被执行全球最严格的苹果规定:只能通过 App Store 下载应用,只能通过 IAP 购买数字商品,只能承受 30% 的佣金负担。
此外,苹果公司在美国、欧盟等多国已放弃的反引导条款,在中国依然生效。这意味着中国开发者被禁止引导消费者使用 IAP 以外的支付渠道。举报信中的对比表格亦显示,中国市场在支付渠道上仅限应用内支付,标准佣金比例为 30%。
指控中国消费者 " 苹果税 " 相对负担全球第一
举报信的第二个核心事实论据是,中国消费者的 " 苹果税 " 负担极重,其相对负担已超过美欧,总金额也可能即将超越欧美。
举报信引用公开报道数据称,2024 年中国消费者缴纳的 " 苹果税 " 金额为 64.4 亿美元,仅次于美国的 148 亿美元,但超过了欧洲的 48 亿美元。
举报信随后计算了 " 苹果税 " 在其各市场营收中的占比,以此说明中国消费者的相对负担。根据 2024 财年营收数据(中国 646.5 亿美元,美国 1692.6 亿美元,欧洲 1048 亿美元),举报人计算得出:中国苹果税占中国区营收比例达 10%;美国相应占比为 8.8%;欧洲相应占比仅为 4.6%。
举报信指出:苹果在中国每赚 10 美元,就有 1 美元来自苹果税,而欧洲不到 0.5 美元,中国消费者的 " 苹果税 " 相对负担已经超过美欧。
举报信还援引中国媒体的预测称,由于美欧已在执行第三方支付的零(低)费率,当地 " 苹果税 " 总金额将持续走低。该预测假定美欧开发者使用 IAP 与第三方支付的占比为 3:7,预计到 2026 年,美国 " 苹果税 " 总额将降至 63 亿美元,欧盟为 71 亿美元。届时,中国消费者缴纳的 " 苹果税 " 或将以 81 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一,分别比美国多缴 18 亿美元、比欧洲多缴 10 亿美元。
全球多国已对苹果采取法律行动
举报信指出,效仿欧美,全球已有日本、韩国、英国、印度、西班牙、土耳其、巴西、俄罗斯、澳大利亚、哥伦比亚等10 余国对苹果公司的垄断行为采取了各类法律行动。
举报信列举了近期多个案例:
日本作为苹果全球第四大市场,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已于 7 月 29 日宣布,将在今年 12 月 18 日之前迫使苹果开放外链等第三方交易模式及第三方应用获取渠道。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于 8 月 12 日裁定苹果在 iOS 应用分发和应用内支付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出其禁止侧载和替代支付的方式限制了竞争。
俄罗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 9 月 1 日生效,要求在俄销售的 iPhone 等智能硬件必须允许第三方支付渠道与第三方应用分发渠道。
哥伦比亚:工商监管局于 8 月下旬宣布启动反垄断调查,评估苹果是否限制了替代应用商店和支付方式。
举报信最后表示,苹果公司收取过高佣金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导致 " 苹果税 " 成本最终由中国消费者承担,损害了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举报信原文内容:
《关于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报信》
收信人: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EMS 单号:1259324178701
举报人:王琼飞、田军伟等 55 位中国 iPhone/iPad 消费者(下称 " 中国消费者 ")
被举报人:苹果公司(Apple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本蒂诺市苹果园区(One Apple Park Way, Cupertino, CA95014, U.S.A.)
举报请求:
1. 对苹果公司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1)强制中国消费者通过苹果 IAP(In-App Purchase,即具有 " 收银台 " 支付功能的应用内购买系统)购买 iOS 应用内数字商品及服务,且通过反引导条款禁止开发者引导消费者在苹果 IAP 以外支付等限定交易及搭售行为;
(2)强制中国消费者只能通过苹果 App Store 获取 iOS 应用的限定交易行为;
(3)强制中国消费者通过苹果 IAP 购买 iOS 应用内数字商品及服务时,承担最高 30% 佣金的不公平高价行为;
2. 责令苹果公司:
(1)向中国消费者开放除 IAP 以外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如允许开发者通过外链、按钮、H5 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前往任何第三方平台和直接通过任何第三方支付渠道购买数字商品及服务,且对该种除 IAP 以外的第三方支付免收任何形式、任何金额的佣金;
(2)向中国消费者开放苹果 App Store 以外的 iOS 应用获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应用商店、网页侧载等,且对该种除苹果 App Store 以外的第三方应用获取渠道免收任何形式、任何金额的佣金、技术服务费等费用;
(3)降低苹果应用内数字商品及服务交易征收佣金的费率,且必须低于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最优惠之比例。
事实说明:
举报人发现,中国消费者相较欧美迄今仍被苹果封锁,禁止像欧美一样使用除 IAP 以外的第三方数字商品及服务支付渠道,禁止像欧盟一样使用除 App Store 以外的第三方应用商店 / 网站等应用获取渠道,被剥夺了支付渠道与应用获取渠道选择权,被迫承受远高于欧美的最高 30% 的苹果税负担。具体而言:
一、因苹果公司垄断行为,中国消费者相比欧美被剥夺了支付渠道选择权及应用获取选择权
举报人发现,2025 年 4 月 30 日,美国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最新裁定彻底打破了苹果 IAP 支付渠道的垄断。裁定勒令苹果必须为美国消费者提供支付渠道选择权,允许美国消费者点击 iOS 应用内置链接、按钮、H5 等,跳转至任何第三方平台并可以直接使用任何第三方支付工具购买数字商品及服务,且无需承担任何形式、任何金额的佣金。在欧盟重罚苹果 5 亿欧元之后,2025 年 6 月 26 日,苹果实质性放松了欧盟第三方支付渠道,同样允许欧盟消费者跳转网站等任何第三方平台,直接通过任何第三方支付工具完成购买,且采取佣金分层模式,其中第三方支付渠道佣金低至 12%,次年降至 10%。
举报人注意到,苹果并未主动将美欧第三方支付低(零)佣金模式推广至中国,已经构成对中国消费者的国别性歧视。中国作为仅次于美欧的苹果全球第三大市场,仍被执行全球最严格的苹果规定:只能通过苹果 App Store 下载、安装、更新、使用应用,只能通过 IAP 购买应用内的数字商品及服务,只能承受 30% 的苹果税负担。
不仅如此,苹果公司还通过反引导条款禁止中国开发者引导消费者前往除苹果 IAP 以外的第三方平台或第三方支付渠道完成交易。中国消费者因苹果公司的前述垄断行为,无法自主选择其他的应用程序获取渠道,更无法在苹果 iOS 应用之内直接使用除 IAP 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系统,甚至不被允许通过外链跳转至 iOS 应用之外完成购买,相比欧美,至少已被剥夺了自主选择支付渠道的权利。
二、因苹果公司垄断行为,中国消费者的苹果税缴纳比例、相对负担已经远超欧美,总金额或将超过欧美
中国消费者还在承担应用内支付场景下 30% 的苹果税缴纳比例,显著高于美国第三方支付渠道的零比例,同时是欧盟相应最低比例的三倍。不仅如此,中国消费者的苹果税相对负担已经显著高于欧美,如不及时干预的话,总金额或将超越欧美。
公开报道显示,2024 年中国消费者缴纳苹果税的金额为 64.4 亿美元,仅次于美国的 148 亿美元,超过了苹果第二大市场欧洲,后者的苹果税负担为 48 亿美元。2024 财年,苹果在中国市场的营收为 646.5 亿美元,美国为 1692.6 亿美元,欧洲为 1048 亿美元。据此计算,2024 年中国消费者缴纳的苹果税收入在其中国区营收中占比达 10%,美国相应占比为 8.8%,欧洲仅为 4.6%。这意味着,苹果在中国每赚 10 美元,就有 1 美元来自苹果税,而在美国是 0.88 美元,在欧洲则不到 0.5 美元,中国消费者的苹果税相对负担已经超过美欧。
与此同时,美欧已经在执行第三支付零(低)苹果税费率,当地消费者的苹果税缴纳总金额将持续走低。我国媒体预计,假定美欧开发者使用 IAP 与第三方支付的占比为 3:7,2026 年美国、欧盟的苹果税缴纳总金额分别为 63 亿美元、71 亿美元,中国消费者或将以 81 亿美元成为苹果税全球第一大贡献国,分别比美国多缴 18 亿美元、比欧洲多缴 10 亿美元。
三、日本、澳大利亚等海外 10 余国也都在对苹果公司垄断行为采取各类法律行动
日本、韩国、英国、印度、西班牙、土耳其、巴西、俄罗斯、澳大利亚、哥伦比亚等海外多国紧随欧美,要求苹果开放、降低佣金。
其中日本即将成为第一个免受苹果歧视的亚洲市场。7 月 29 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今年 12 月 18 日之前迫使苹果开放外链等第三方交易模式,同时开放第三方应用获取渠道。日本仅次于我国,是苹果的全球第四大营收市场。
8 月 12 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苹果公司在 iOS 应用分发和应用内支付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院指出苹果禁止侧载应用及替代支付方式限制了竞争。
8 月下旬,哥伦比亚工商监管局(SIC)宣布启动针对苹果的反垄断调查,评估苹果是否限制其他应用商店与替代分发渠道,以及是否阻止开发者使用其他更优惠的支付方式。
9 月 1 日,俄罗斯新修订的《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生效,该法突破了苹果封闭系统,要求在俄罗斯销售的 iPhone 等智能硬件必须允许第三方支付渠道与第三方应用分发渠道。
理由说明:
一、本案涉及的相关市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的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相关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 ( 统称商品 ) 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一)相关商品市场
1. 分析采用需求替代分析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 解释 "),相关商品市场可基于需求替代分析法确定。需求替代是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因此,核心在于考察对象之间是否具有明显的替代性。
2. 需要充分考虑本案所涉移动互联网产品的特殊性
考虑到本案争议的服务脱胎成长于移动互联网时代,在分析时,应当以移动互联网实践中需求方的使用场景、操作成本和产品商业模式为基础。倘若抛开这些具体情况谈 " 替代 ",不符合实事是的原则。
具体而言,需求替代分析法一般需要考量需求者对于商品特性、功能和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前述 " 难易程度 " 对应的核心正是 " 转换成本 " 和 " 不便性 "。而鉴于 iOS 系统的封闭性,持有安装有 iOS 系统的苹果手机 / 平板电脑用户,主观上存在一定的偏好习惯,客观上无法实现在 iOS 系统和安卓系统之间快捷、便利的转换,iOS 应用也无法在其他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分发获取;同时,应用内交易转换通常需要需求者使用应用内 IAP 支付以外的方式(如再持有一部安卓手机替代购买、使用手机内浏览器在官网购买等),会严重增加了需求者获取服务的操作步骤成本过高,选择其他应用分发下载渠道更是需要直接更换硬件设备,可转换的群体有限,故其他应用分发或支付方式达成的应用分发和支付对在苹果 App Store 分发或达成的应用交易替代程度不高,所以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是"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 "。
(二)相关地域市场
就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举报人本次主张的苹果公司垄断行为及相关竞争者所体现的竞争关系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故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二、苹果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苹果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的唯一经营者,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该平台,故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 100% 的市场支配地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金某诉苹果公司垄断案中,也认定了苹果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苹果公司存在限定交易和搭售的行为,极大限制了中国消费者的选择权
(一)苹果公司禁止消费者在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中通过除 App Store 以外的途径获取 iOS 应用,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
苹果公司在其具有绝对垄断地位的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中,禁止消费者通过任何 App Store 以外的途径获取 iOS 应用。这相当于拒绝消费者在其他环境中完成 iOS 应用下载,而强制市场主体只能使用苹果公司推行的 App Store 进行 iOS 应用的获取和使用。
(二)苹果公司进一步利用其垄断地位,就 iOS 应用内交易同样实施了限定交易和搭售的行为
在安卓系统的所有应用内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自由地、直接地与应用开发者洽谈业务,独立地推广自己的支付系统,并设定权利义务。但是,苹果公司强制中国消费者只能通过 IAP 购买应用内数字商品及服务,导致消费者无法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独立直接的服务。事实上,苹果无论是在淘宝等实物类应用交易中,亦或在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数字商品及服务交易中,也不会限制只使用 IAP。这恰恰证明苹果公司强制中国消费者在数字商品及服务交易中只能使用 IAP,具有不合理性,属于限定交易。同时苹果公司强制中国消费者在 iOS 应用获取与数字商品及服务交易中只能接受苹果 App Store 与 IAP 的服务组合,具有不合理性,属于搭售。
(三)苹果通过反引导条款,禁止中国 iOS 开发者告知和引导中国消费者尝试 IAP 以外的第三方支付渠道,为限定交易和搭售行为提供帮助,进一步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目前,苹果公司在美国、欧盟等多国放弃了 " 反引导条款 ",允许开发者通过在应用内安装外链、按钮等元素,告知和引导消费者通过苹果 IAP 以外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完成购买,且苹果从今年 4 月 30 日开始在美国已经对第三方支付渠道免收佣金。而目前在中国,依然通过反引导条款禁止开发者告知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显然属于为限定交易和搭售行为提供帮助的限制竞争行为。
(四)苹果公司限定交易和搭售的行为损害了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苹果公司限定交易和搭售的行为,损害了中国消费者的支付渠道与应用获取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这不仅使得消费者无法在多样的 iOS 应用获取渠道中,下载心仪的应用,更是导致种类丰富的支付机构,无法直接与 iOS 开发者合作,同时也限制了开发者和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的机会。限定交易和搭售行为也导致中国消费者被迫接受更为昂贵的交易渠道成本,即高达 30% 的苹果税。
四、苹果公司存在不公平高价行为,对中国消费者造成了严重剥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其解释,判断经营者是否实施了不公平高价行为,可以考虑 "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相同商品或者可比商品的价格 " 和 "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该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条件下在其他地域市场销售或者购买相同商品或者可比商品的价格 " 两种因素。而无论是相较于同样或相似市场交易条件的国内安卓应用商店,还是同样或相似市场交易条件的国外苹果 App Store,苹果公司明显强制收取了更高的佣金比例。
(一)在国内同等市场条件下,苹果 App Store 佣金明显高于安卓应用商店
在国内同等市场条件下,即非联运场景中,苹果 App Store 强制收取最高 30% 的佣金,而安卓应用商店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需要强调的是在安卓的应用商城规则中,针对应用软件,有联运和非联运两种政策场景。而在联运场景下,安卓手机厂商会提供多种增值服务,且安卓应用开发者可以选择不同的分发渠道,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联运,而苹果应用开发者不仅没有获取联运服务的选项,更没有自愿选择其他渠道分发的权利。因此,联运政策场景下的安卓应用商店与苹果 App Store 属于不同市场条件,不具有可比性。仅有非联运场景下,苹果 App Store 与安卓应用商店才符合反垄断法项下 " 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 "。而该场景下,苹果 App Store 收取最高达 30% 的佣金,明显高于免费的安卓应用商店。
(二)在美欧等国外同等市场条件下,苹果 App Store 在中国的佣金明显过高
苹果在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已经放开了应用外第三方支付渠道,相应降低了苹果税比例,其中美国第三方支付渠道的佣金为零,欧盟最低首年 12%,次年降至 10%;而在应用内购买场景下,欧盟佣金的标准比例最高为 25%,而中国还保持着全球最高的 30% 标准比例。这属于反垄断法项下 " 明显高于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构成不公平高价。
根据价格传导机制,苹果公司收取过高佣金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导致苹果税成本最终由中国消费者承担,损害了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苹果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iOS 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存在限定交易和搭售的行为,存在不公平高价行为,且以上行为并不具有正当理由,也产生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而其前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中国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指定联系人:王琼飞
联系方式:17131115500
2025 年 10 月 20 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划重点 KeyPoints,作者: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