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某高速服务区出现赤裸小孩 " 一事持续引发关注,相关话题多次登上热搜。
此事持续发酵。新政村村民杨梅告诉记者,孩子的父亲一年四季都不给孩子穿衣服,村里人曾报过警。
10 月 18 日,南涧县 "10 · 16" 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机关已依法介入,经初步核查,未发现拐卖行为。
南涧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孩子目前在云南省外,南涧县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已抵达当地,孩子和其父母已在接触范围内,工作组当面开展相关工作,要求其遵守公共秩序,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再次出现衣不遮体及孩子爬行行为,其家庭已同意。一家人计划驾车回北京。工作组已同当事人女方母亲取得联系,后者介绍近期将把孩子户口落到北京。另外,公安机关已对其父母展开调查。
杨梅告诉记者:" 孩子身上脏了,父亲就把他拎到水龙头下用水冲洗,我们村的人都非常可怜孩子,说了他(孩子父亲)好多次,他都不听,村里人也报过警。"
杨梅称,后来,这家人带着孩子搬进了山里住,离村大约一公里。她最后一次看见这个孩子,是在去年冬天一个出太阳的早上,当时村里刚下过雪,非常冷,孩子的父亲带着孩子和一只狗,到村中心附近公路晒太阳。杨梅回忆,孩子的父亲穿着一件珊瑚绒长款睡衣,但孩子一丝不挂。
王思是一名民间志愿者,10 月 18 日,她自行从昆明驱车前往孩子家所在村子探访。她告诉记者,据她跟村民交流了解,全村人都知道这家人养育孩子的方式,村民非常不理解,但是也有村民看见,家长会给孩子买东西," 村民觉得(这对父母)有问题,又说不出哪里有问题,只说受苦的是孩子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表示,不少人误以为 " 孩子是父母的,怎么养是自家事 ",但法律早已明确:监护权是 " 义务优先的权利 ",而非父母的 " 私有支配权 "。具体到本案,这对父母的行为已明显未履行多项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监护人 "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孩子赤身裸体暴露在公共场合,面临温差、蚊虫叮咬、意外伤害等风险,且 " 爬行进食 " 不符合基本卫生标准,直接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强调 "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让孩子衣不蔽体在公共场合活动,本质是忽视孩子的人格尊严,与法律要求的 "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 完全相悖。
李泽瑞表示,很多人以为 " 只有打骂才是虐待 ",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 " 虐待 ",涵盖了所有 " 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拐卖、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 的行为。
从法律实践来看,李泽瑞认为," 野人式养娃 " 至少可能构成 " 忽视型虐待 ":不提供衣物导致孩子暴露在风险中,不保证卫生的进食方式,可能引发疾病或身体伤害等;长期脱离正常社会环境,孩子无法建立基本的社会认知,错过语言、行为发育关键期,这种心理伤害可能伴随一生,甚至比短期身体伤害更严重等。
针对此事,中青评论发文称——
无论如何,一名看起来约为幼儿园年龄的儿童,在家长眼皮底下过着衣不蔽体、地面找食、形似 " 野人 " 的生活,都理应引起外部社会,尤其是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
对监护人而言,养育未成年人的责任,绝不只是保障其基本生存,使其不至于忍饥受冻而已,更应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必要的社会化教育,有尊严且健康地长大成人。这是社会主流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双重要求。如今,这起事件已经引发社会争议,希望其后续进展,能在舆论的关注之下得到持续跟进,最终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得到妥善的照料和教育,而不至于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沦为 " 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