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3 07:43:06 湖南监管局
当事人:刘海龙,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海龙内幕交易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海龙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海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 年 9 月 16 日,王某、刘某辉在证券交易所股东专区披露《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某、刘某辉关于自行召集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王某、刘某辉作为召集人,自行召集召开有棵树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前进行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董事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间不晚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公开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刘海龙基于合法途径知悉内幕信息,其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5 年 9 月 1 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刘海龙控制他人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 " 有棵树 "390,300 股,买入金额共计 1,999,570.00 元,公告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2,368,244.00 元,获利金额 367,053.10 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刘海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刘海龙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案涉事项不具备内幕信息明确性、重大性和非公开性要求,依法不构成内幕信息;其二,刘海龙不具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主体资格;其三,案涉证券账户由刘海龙控制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刘海龙认为其不存在实施内幕交易的主观动机与客观条件,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案涉信息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本案对内幕信息的认定准确;其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刘海龙通过合法途径知悉案涉内幕信息,其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三,现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刘海龙控制案涉证券账户。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刘海龙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刘海龙违法所得 367,053.10 元,并处以 1,500,0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27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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