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大常委会任职人员名单
(2026 年 10 月 14 日
韩城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曹铭玉为韩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韩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亨辞去
韩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6 年 10 月 14 日
韩城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韩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韩城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刘亨辞去韩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韩城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韩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曹铭玉为韩城市监察委员会
代理主任的决定
(2026 年 10 月 14 日
韩城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韩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韩城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曹铭玉为韩城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2026)8 号
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杨海斌同志辞去白河县人民法院院长
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白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白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杨海斌同志辞去白河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白河县人大常委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2026)9 号
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马继军同志辞去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白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白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马继军同志辞去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白河县人大常委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6)10 号
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吴庆华同志为白河县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白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白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吴庆华同志为白河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白河县人大常委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2026)11 号
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张晓峰同志为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白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白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张晓峰同志为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白河县人大常委会
2026 年 10 月 13 日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段小凡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机构:
经研究决定:
段小凡同志任区司法局石柱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朱琳同志任区财政局天宝路财政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任天智同志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刘栋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丘市场监管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马林博同志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孙塬市场监管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李欣同志任区煤炭安全监控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浩宇同志任区林业工作站(干杂果服务管理中心)副站长(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赵静同志任瑶曲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旭升同志任瑶曲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试用期一年);
杨伟东同志任照金镇平安法制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张珍珍同志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副局长职务;
王东同志区照金农民培训学校副校长职务;
张曦艳同志区公证处主任职务;
高煜同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职务;
王炜同志区种子管理站站长职务;
李伟同志瑶曲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杨嘉琪同志瑶曲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职务。
来源 / 长安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