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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KER陕西 35分钟前

西安周至县最新公告

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周至县公安局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整治秦岭违规穿越探险活动的公告

秦岭是中国地理上的南北分界线,有着 " 国家中央公园 " 的美誉,保护好秦岭生态意义深远而重大。随着近年来户外登山探险等活动的兴起,户外组织及个人违规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探险、穿越活动,在网络平台随意发布穿越路线及照片,在保护区内燃烧篝火、丢弃垃圾等行为,已严重影响破坏了珍稀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环境,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切实加强秦岭生态保护工作,减少人为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

一、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周至县境内,沿秦岭主梁向两侧延伸,老县城松大爷、龙洞沟、黄桶梁、财神岭、厚畛子光头山、板房子三十担银梁、狮头岭、鹞子梁、小王涧烂泥湖、鸡头冠、双庙子草垭子等区域均属于秦岭核心保护区;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随意进入,开展登山穿越探险等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除下列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一)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二)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

(三)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秦岭核心保护区因违规穿越探险等活动造成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者引发森林火灾,将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秦岭核心保护区违规穿越探险的行为,经工作人员劝返,仍不听劝阻,执意进入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进行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 对秦岭核心保护区违规穿越探险的行为,有故意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硬隔离封护网、电子围栏、机械闸机等封控区域保护设施,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进行处罚。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五、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周至县公安局、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将通过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巡查,按照职责对违规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户外登山、探险、穿越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因违规穿越探险活动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由户外组织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

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029-87118012

周至县公安局:029-8715611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029-87111793

来源 / 西安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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