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登记犬只已达 30 余万只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养犬理念和养犬管理方式逐步发生变化,养犬已经成为部分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情感寄托方式。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加,群众反映的涉犬问题和诉求同步增加,如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占用公共区域养犬、遗弃犬只数量增多等,基层治理、养犬人责任、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制度供给需要加强,社会公众也认识到养犬管理需要更加精细化。本市登记犬只已达 30 余万只,有必要借鉴国内外运用电子标识技术的成熟做法,提升犬只信息共享能力和养犬管理科技化水平。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也修改了涉犬内容。为适应上位法变化,进一步提升养犬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养犬人和非养犬人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列为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
应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修正草案着重完善服务管理、突出便民利民。管理体系方面,突出协调机制作用,明确由公安机关承担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日常组织工作。依据上位法规定,增加乡镇、街道关于流浪犬控制和处置职责。发挥社会共治作用,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鼓励依法救助、领养犬只。
同时,修正草案提出,要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养犬全链条全环节管理,规定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登记调整为 " 先免疫后登记 ",政府有关部门依托电子标识实现免疫、登记年检等管理信息关联和共享。明确军犬、警犬等公务用犬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修正草案将年检时间由每年固定时间统一进行,调整为登记证每满一年前年检。优化管理服务费减免政策,增加养绝育犬后,连续三年无养犬违法行为减半收费的规定。简化登记办证手续,推行线上办理登记年检和电子证件;鼓励免疫点开展免疫接种时,协助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年检。
犬链长度不超过 1.5 米
关于养犬人权益,修正草案适当调整了犬只禁入公共场所政策,明确公园、公共绿地除划定专供犬只活动的场所或者区域的,禁止携犬进入,具体规范按照或者参照公园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允许进入的,应当划定专供犬只活动的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制定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规定导盲犬、辅助犬不受关于禁养犬、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限制。
养犬人义务方面,修正草案提出,养犬人携犬进入依法开放的公共场所,应当为犬戴嘴套,进入室内的也可以装入封闭式犬袋、犬笼;增加养犬人应防止犬只自行出户、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养犬以及犬链长度不超过 1.5 米的规定;规定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养犬;鼓励对饲养的犬只实施行为训练。
修正草案还增加了虐待、遗弃犬只的法律责任,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此外,完善了对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罚方式,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部分条款仍需研究论证
尽管修法方向明确,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在关于修正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中提出,修正草案还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的地方。
例如,在强化科技赋能加强犬只管理方面,修正草案第三条规定由免疫接种点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但组织实施的制度机制还不健全,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在回应社会需求方面,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养犬人权利义务等问题回应还不够充分,修正草案对于将能否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决定权完全授权给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又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修正草案第七条规定公园、公共绿地一般性禁入,特殊情况下允许携犬进入,与正在修改的《北京市公园条例》相关规定的衔接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文 | 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题图 | 视觉中国
编辑 | 杜小溪
监制 | 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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