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合法处理剥离的表土,西藏天路(SH600326,股价 12.72 元,市值 173.31 亿元)连收两张罚单,罚款合计 23.99 万元;逃避监管排污,百川畅银(SZ300614,股价 14.24 元,市值 22.85 亿元)控股公司被罚 23.5 万元……
2025 年 11 月第一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 A 股绿色周报第 219 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 NGO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 2020 年 9 月起,基于 31 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337 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 "A 股绿色周报 ",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 11 月第一周收集到的数据,记者发现,共有 8 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圣阳股份违规堆放固废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 8 家上市公司。其中,4 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本期,西藏天路被那曲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处罚两次,罚款合计 23.99 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 " 那环罚〔2025〕20 号 " 的处罚书显示,西藏天路承建的 C614 线至加勤乡威巴村公路改建工程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开工,目前整体进度约为 80%。承建单位在该工程 K5 加 300 处修建了临时取料点,现场检查发现二级沉淀池进水口未与洗砂废水排水口联通,沉淀池周边无废水循环使用相关设备设施,沉淀池干涸且闲置,洗砂废水未经沉淀处理直排热曲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西藏天路被那曲市生态环境局罚款 13.51 万元。
文号为 " 那环罚〔2025〕12 号 " 的处罚书显示,西藏天路承建的 C767 线至索县江达乡秀乃村公路改建工程未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进行剥离和存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西藏天路被那曲市生态环境局罚款 10.48 万元。
11 月 5 日,记者通过西藏天路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1 月 7 日,记者致电西藏天路,接线人员表示,将查收采访函。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本期,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文号为 " 济环罚〔2025〕7 号 " 的处罚书显示,圣阳股份北门堆存的废铅酸电池为客户返厂检测的铅酸电池,检测过程中对部分铅酸电池进行拆解,拆解后的废铅酸电池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版)》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 HW31,废物代码为 900-052-31。圣阳股份将 430 公斤已拆解的废铅酸电池与其他电池混合堆存在 2 号周转库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圣阳股份被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罚款 10 万元。
11 月 5 日,记者通过圣阳股份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1 月 7 日,记者致电圣阳股份,接线人员表示,将告知相关人员查收采访函,汇报后再决定是否回复。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环保处罚:百川畅银控股公司被罚
本期收录的数据显示,百川畅银控股公司苏州百畅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百畅)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 23.5 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 " 苏环行罚字 06〔2025〕36 号 " 的处罚书显示,苏州百畅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 23.5 万元。
11 月 5 日,记者通过百川畅银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1 月 7 日,记者致电百川畅银,接线人员表示,将告知相关人员查收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本期数据还显示,郎溪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文号为 " 皖宣环(郎)罚〔2025〕17 号 " 的处罚书,华菱精工压铸车间打磨工段生产期间,配套的除尘器未运行,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处罚书称,华菱精工对违法行为已积极整改,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华菱精工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华菱精工被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罚款 21.7 万元。
11 月 5 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华菱精工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1 月 7 日,记者多次致电华菱精工《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的公开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截至发稿,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 年度 120 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 "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 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