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与社会》是一部全方位探索清代婚姻关系的史学力作。书中对清代婚姻中的地域圈、社会圈、童养媳、入赘婚、寡妇再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作者借助跨学科视角,综合利用方志、契约文书、族谱、文人笔记等文献,以大量鲜活案例,对男子入赘、婚嫁彩礼、贫困离婚、贱民婚姻禁忌等情况进行了翔实的描述,还原清代婚姻生活的真实面貌,重塑我们对传统伦理与日常生活关系的理解。透过清代的婚姻关系,全书揭示了清代法律、伦理道德、现实生活与人情交织共融、错综复杂的社会面向,为了解中国传统婚姻文化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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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女子离婚后的归宿
结婚是人生大事,离婚也不是小事,特别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妇女,更是关乎她后半生的历程。妇女离婚,除了要经受周围舆论压力和带有歧视性对待,更大的问题是由于多数妻子在经济上必须仰仗丈夫或习惯依赖丈夫,离异后除非娘家愿意收留、长期供养,否则立时会面临生活的窘境。这就促使分离后,妻子必须很快选择再嫁。直隶丰润县人孙氏,嫁与玉田县刘士发为妻,孙与婆婆关系不好,被丈夫休回娘家,随后便由父亲将她转嫁与同县人董帼太;有的妻子无娘家可归,这就需要丈夫出面为其张罗再嫁。直隶宝坻县田氏被丈夫韩国美休离," 田氏并无家可归 ",国美乃托熟识人孙宗孔找主另聘。经孙说合,改嫁赵聋子。赵出东钱 100 吊作为聘钱,由韩收入,原来所生一子一女,被田氏带走。妻子的离异再嫁,有时须由官府判处。前面提到的山西五台县张富妻高氏、甘肃张掖县张雄妻石氏,都因与人私通,被丈夫告官,经官府判定由本夫听其去留,然后才被丈夫安排再嫁的。因为被丈夫休弃名声不好,特别是牵涉私情之事,往往择嫁也难,有的只好沦为妾媵。直隶乐亭县王永合妻沈氏,嫌夫家穷苦,时常吵闹,私自返回娘家,王迫于无奈,只好休妻,沈遂为一姓黄富家纳之为妾。北京张大妞,婚后与人私通,为丈夫郭三所知,写下休书不告而别。大妞父母年老,无力赡养,愿以 8 两身价银,将大妞送到某外委(武职从九品低级官)家做妾。直隶巨鹿县人常氏,原系王之实妻,被休弃后因为人彪悍霸道,无人敢娶,结果被无力婚娶的陈更龙收留为妻。有的妇女被丈夫休弃后,一些别有用心者便起而乘之,干起骗卖勾当。宝坻县唐永发因家穷,通过一个叫焦幅来的人写立离书,印了手脚印,以京钱 60 吊,将妻子赵氏休卖与张幅。张幅其实是个人贩子,隔日便把赵氏送到北京教场七条胡同的王二家,由王二出面约请媒人王四,用京钱 120 吊,再把赵氏卖到一刘姓家。更不幸的像在北京西河沿曹家做饭为生的王润堂,原把 24 岁的女儿嫁与刘和为妻,生有一女。光绪二十三年(公元 1897 年)因家庭不和睦被休弃,结果有人设局,名为择嫁,却把王氏卖到朱毛胡同叫马猫的家里,逼良为娼。需要说明的是类似这样被人多次嫁卖或沦落为娼的,远不止上述两例。
妻子被休后要求再嫁,还常常会受到官府的奚落。宝坻县刘氏,因丈夫陈孟龄 " 屡行不善 ",曾多次加以规劝,竟被陈看成有意刁难,嘉庆二十一年(公元 1816 年)陈于是将刘休弃。刘氏回到娘家后,感到父母也有难处,向官府呈文请求再嫁。不料该县主竟以为 " 被夫休弃,意图改适,父母尽可呈明,该氏自行出头,实属无耻 ",批示所在牌甲查明刘氏究竟何事被休,是否两愿,大有借此兴罪的意思。这与有的妻子鉴于丈夫外出多年无音信,要求再嫁,受到某些官员的刁难,情况是一样的。
在所见资料中,还有两位女子离异后,以出家为尼作为归宿的。她们都出在四川巴县,一是前面刚说过的罗氏,因不满丈夫卢顺逼良为娼,要求离异为尼的。为了表示决心,罗氏还向县太爷立过结状 :
具结状卢罗氏,今于老爷台前与结状事。氏以勒良为娼,具控卢明山并氏夫卢顺逼良为娼,蒙恩审讯,前龚主讯实,氏已离异,削发为尼,情愿具结后囗结备案。倘有还俗,自甘坐罪,结状是实。
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廿五日具结状人卢罗氏十批 : 存
再一个女子姓秦,父母俱故,前夫去世后,生活困难,于乾隆四十八年(公元 1783 年)再醮与由湖北麻城来重庆开铺子的徐以仁为妾。乾隆五十四年(公元 1789 年)三月,秦氏随徐以仁歇铺返乡,却为婆婆所不容,以仁将秦氏进行嫁卖。秦氏因以逼嫁为名告到麻城县,经官判离异,徐氏便在玉皇殿削发为尼;以仁则退还秦氏嫁来时的金银衣饰等项银 240 两,作为终身度日之资,并各立结状存案。
有的妇女被丈夫休弃后,感到压力太大,无法承受,只好选择自杀。前述直隶束鹿县(今河北辛集市)谷氏,私情暴露,被丈夫休回,在娘家投环殒命;大兴县人邵氏因得痰迷症被丈夫赵三元休弃,虽有人张罗准备让邵氏再嫁,但邵仍感到绝望,遂投井自杀。也有女子被休回到本家,父母兄弟认为丢不起脸,竟有逼着女儿、姐姐或妹妹去死的。前述山西灵石赵氏因偷钱被丈夫张翔鹄休弃,赵氏的母亲赵张氏羞愤难当,起意将赵氏勒死,便颇具典型。
为了防止丈夫出妻或离异,妻子和亲友常常采取各种办法加以阻挽。直隶南和县张认宗在得知妻子魏氏的不轨行为后,将其休回娘家。魏氏母亲黄氏带着女儿,亲自到张认宗处赔礼央恳,还要魏氏立誓再不与相好往来。张认宗有碍颜面,只得收回成命。但也有促和不成,反而出了人命的。乾隆初发生于广东开平县(今开平市)的一起案例便颇有典型性。案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19 岁的李宣满和 21 岁的徐氏结婚两年,并未生育,宣满家贫乏食,许氏常有怨言,并由此争吵不断,徐氏更扬言欲出家为尼。乾隆四年(公元 1739 年)七月二十五日,徐氏背夫出逃,行至中途遇到大雨,借宿于某村旁老妇伍氏家中。当宣满发现徐氏不见,便赶往告知妻兄徐琏昌协同寻找。二十六日在伍氏家寻获带回。宣满虑有后患,要求琏昌将妹择人另嫁,取还财礼。琏昌不忍拆离,向宣满提出互立断约。下面是徐琏昌向李宣满出具的断约全文 :
立断约人徐琏昌,承父主婚,有妹许婚与李宣满为妻。因妹妇道不执,潜逃别方,二家协力细寻,方得追回。宣满虑及后患,不愿收留,令琏昌带回另嫁,取还财礼。琏昌不忍离异,二家互相教训,写立断约。嗣后或仍蹈前辙,听人诱拐逃走不见,不干李宣满之事,亦不干徐琏昌之事。至若悬梁、刎颈、投河、落井等情,俱属天命。此系二家相爱相望,百年偕老。今欲有凭,立断约各执一本为照。
在徐琏昌出具断约的同时,作为回应,李宣满也出了一份内容相似的断约交予徐琏昌 :
立断约人李宣满,承父主婚,娶徐氏为发妻,因妇道不执,潜逃别方,二家协力细寻,方得追回。两家互相教训,至今仍前不改,二家恐有后果,特立断约。嗣后或仍蹈前辙,听从拐诱,逃走不见,不干琏昌之事,亦不干李宣满之事。至若悬梁、刎颈、投河、落井等情,俱属天命。此系二家相爱相望,百年偕老。今欲有凭,立断约为照。
两份断约,等于宣告了徐氏的命运,此后只得乖乖听从丈夫和兄弟的安排。特别是订断约后的两个来月,因夫妻再次吵架,徐氏归至兄家,被嫂子留住。及琏昌外出回家看见,大加训斥,令其速返,使徐氏感到夫家不好住,娘家又回不得,更不要说作其他设想了。绝望之余,萌发了谋杀丈夫的念头,希图以此来逃脱樊笼,于是她用砒霜拌在饭里的办法,将李宣满毒死。事发,徐氏以故意杀夫罪被判凌迟处死。一宗本可疏导化解矛盾的案例,就因为观念上的僵化,拒绝离婚,以致造成同归于尽的惨剧。容再举一例 : 直隶宝坻县王氏,嫁到王家后,见到家贫,丈夫王三又是个傻子,多次欲图摆脱羁绊,另找出路。光绪三十二年(公元 1906 年)六月二十六日,王氏背夫出逃。七月初三日被王三找回,加以责打。次日,王氏又逃回娘家,却被哥哥王立国送还。王氏自觉无望,于当晚服盐卤身死。
夫妻离婚,一方面,对双方特别是女子一方带来无尽的伤痛和利益的损害;可另一方面,人们对离婚的压制,把本来无法弥合的情感,仍扯连在一起,同样也会造成反弹,出现悲剧。有人说," 诗书家绝少再醮、离婚之事 "。似乎这些矛盾在仕宦绅衿家庭中并不存在,这当然不是事实。只是他们在处理此事时,限于各种关系,需要压抑感情,更多的以理智从事。原因是在这些家庭中,子女婚配本来就含有互为攀缘的意思,发生离异,不但会造成两家不和,甚至会影响两个姓氏的关系。加之其中又牵涉家庭教养、闺门隐私等,都不便暴露于世,所以能隐忍、化解的,也就算了。况且绅宦家庭,夫妻不和睦,丈夫可用纳妾来作缓冲。只要丈夫的压力能排解,深居闺门中的妻子便很难能大闹起来。当然,也有人反对无端隐忍。前面引述过方苞的话就很典型,他并且认为 " 人道之所以不立,皆由于此 "。不过方苞的话主要是站在男子立场上说的,在他看来,即使是绅宦家庭,该出妻时应允许出妻,否则便是纵容某些妇女向丈夫、公婆发施威风,会姑息坏事的。著名思想家李塨也因为想出妻而不能,苦恼异常。他 14 岁时娶同县生员王蕴奇女儿为妻,可惜王氏命运不济,只两年便去世了。后来他再娶马氏。这位马氏伴随了他大半生,然而双方感情始终无法融合。雍正六年(公元 1728 年)六月,马氏卒。他对长子习中(妾吕氏出)说 :" 此予之出而不去者,汝等不以母礼葬之亦可,从厚以母礼葬之亦可也。" 李塨说这话固然迫于无奈,其实真正痛苦的是马氏。因为李塨至少可以把她冷在一边,另外纳妾生子,享受天伦之乐。马氏却因受丈夫冷落,有家不似家,加上又无子女,只能寂寞终了。所以方苞的话和李塨的行为对于女子仍显得不公平。比较起来,钱大昕提出的夫妻不和允许离而再嫁再娶的主张,就比较公允中肯。他说:
夫妇,以人合者也……同居而志不相得,往往有之,其真能安于义命者不得一也。先王设为可去之义,义合则留,不合则去,俾能执妇道者可守从一之贞,否则宁割伉俪之爱,勿嫁骨肉之恩,故嫁曰归,出亦曰归……去妇之义,非徒以全丈夫,亦所以保匹妇……故父母兄弟不可乖,而妻则可去,去则更嫁,不谓之失节……出嫁于乡里,犹不失为善妇,不必强而留之,使夫妇之道苦也。
应该说,钱的言论很大胆,也很有道理,可惜当时的社会环境不允许,很大程度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不过在士大夫中是件大难的事,在普通百姓中却相对显得宽松易行些,因为很多离婚事实就表明了这一点。这也许是他们在礼教和现实利害中,不允许有更多虚套,现实的需求,要求他们作出现实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