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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车员被挤压身亡!西安吉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2 · 19 事故查明

5 月 22 日,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沣东新城西安吉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2 · 19"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全文如下

关于沣东新城西安吉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2 · 19"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2024 年 12 月 19 日 00 时 43 分,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菜鸟物流园区内,西安吉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一运输车辆装货封车时撞倒工作人员致其死亡。西咸新区成立 "12 · 19" 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查明了事故基本情况、原因,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指出事故主要教训,并给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2024 年 12 月 19 日 00 时 43 分许,位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丰业大道菜鸟物流园区内,西安吉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一货物运输车辆在装货封车时,不慎将一名工作人员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西咸新区高度重视,按照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应急、城管交通、公安、工会会同沣东新城管委会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 "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 和 " 四不放过 "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人员,查明了事发的经过、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操作不当,且封车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导致被失控车辆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 西安吉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顺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90BQ9T,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 55 号赛高广场 C 座 2305 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04 日,经营范围: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装卸搬运;运输设备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陕交运管许可西字 610112136195 号,有效期:2023 年 02 月 03 日至 2027 年 02 月 02 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 陕西秦邦速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邦物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6786043930,注册地址:西安市未央区东杨善村南。法定代表人:魏某荣,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8 年 08 月 04 日。经营范围: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陕交运管许可西字 610112101908 号,有效期:2024 年 03 月 11 日至 2028 年 03 月 10 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3. 仁励窝人力资源服务(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励窝公司),曾用名:仁励窝人力资源服务(安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DEUCLL52,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问安镇问安大道 47 号电商创客中心 2 层 020 室,法定代表人:马某亚,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4 年 03 月 18 日,经营范围: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园区管理服务等。

4. 陕西丹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丹鸟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7JF4WF6Q,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石化大道沣东菜鸟物流园区 2 幢 10000 室。法定代表人:周某华,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 :2022 年 02 月 23 日,经营范围: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货物进出口。许可项目:快递服务等。该公司在西咸新区设有陕西丹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沣东分公司(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丹鸟沣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CCMGTLXE,负责人:罗某,成立日期:2023 年 04 月 04 日,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丰业大道 592 号菜鸟物流园 02 库;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等。

陕西丹鸟公司上级总公司为浙江丹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流程是由浙江丹鸟公司负责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各属地分公司负责具体业务实施和管理。

(二)运输服务及用工情况

2024 年 5 月 17 日浙江丹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仁励窝网络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和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业务外包合同,将分拣、末端、扫描、装卸等服务承包给仁励窝公司和浙江外企德科公司,由其提供相关服务,合同期限 2024 年 6 月 1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

2024 年 4 月 24 日浙江丹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秦邦物流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作合同,由秦邦物流公司等 7 家运输公司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包括相应车型、运输路线、驾驶人员等,与秦邦物流公司的合同期限为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同日,秦邦物流公司将该物流运输业务违规转包给吉顺达公司,并签订运输服务合作合同。

(三)现场勘查情况

(1)发生事故的车辆为解放牌油电混动 4.2 米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陕 AG68311,车辆所有人为:陕西九洲乐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LFNA4LDA7RAE15798, 总质量 4495kg,核定载质量 750kg,外廓尺寸为:5995×2200×3120mm,发证日期为:2024 年 5 月 28 日,检验有效期为:2025 年 5 月。该车为陕西九洲乐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给吉顺达公司的运输试驾车辆。

(2)该车辆驾驶人员为金某红,57 岁,家庭住址: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城关街办王源村三组 008 号,持有 C1 驾照,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 年 6 月 14 日,驾龄 17 年,驾驶证有效期为长期。该司机为吉顺达公司的驾驶员。

(3)事故发生地为菜鸟物流园丹鸟沣东分公司 15 号月台出货口,月台高1.2 米,宽 4 米,月台下方设有3个防撞垫,东侧下方喷有白色 " 禁止攀爬、当心车尾挤压 " 及红色 " 熄火手刹三角铁、盲区勿入防意外 " 的安全警示标语。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5 点许,秦邦物流公司现场调度江某电话告知司机金某红菜鸟有一车货物 19 日凌晨 1 点要发车经平凉崆峒站到固源原州站,下午 6 点 30 分许金某红将运输车辆(陕 AG68311)停放在 15 号月台口打开货箱后门等待装车,他回家休息。19 日凌晨 00 点 30 许金某红回到现场,并启动车辆先进行打压操作,大约 10 分钟后封车员惠某艳敲击驾驶室车窗让金某红将车辆向前挪动准备封车,金某红等了几分钟车辆气压正常后便挂前进档向前挪车,惠某艳在车辆前移了一米左右时发现月台下有掉落的货件便进入车辆后方弯腰捡取,金某红此时准备停车但误将档位放在了倒车档,打开车门下车时发现车辆未停止前进,在踩刹车时不慎踩到油门上,导致车辆快速向后倒去,致在车辆后方捡货件的封车员惠某艳被挤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惠某艳,女,41 岁,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刘集镇双胜村惠组人,系仁励窝公司承揽分拣、装卸等业务人员。据统计,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50 万元(不含事故处罚)。

二、现场应急处置和评估

(一)现场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员工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司机金某红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00 点 59 分急救车到达现场,将伤者惠某燕送往三桥精诚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新区城管交通、沣东新城等相关部门人员赶到事故单位进行现场处置,安排沣东新城先进制造产业园发展中心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责令涉事单位停产停工,并要求沣东新城先进制造产业园发展中心立即对园区内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沣东新城相关行业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报告及时、客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由于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操作不当,且封车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导致车辆失控后将其挤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吉顺达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未按规定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秦邦物流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违规将运输服务分包给吉顺达公司,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 仁励窝公司,未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的违规冒险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 陕西丹鸟公司,未与业务外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运输承包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的行为,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查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和询问,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个人

1. 金某红,男,系吉顺达公司货车驾驶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安全意识淡薄,在车辆未完全停止且未确定档位位置时,违规打开车门准备下车,在踩刹车时误踩到油门致使车辆快速倒车将后方的封车员挤压,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由吉顺达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2. 张某,男,系吉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合格证,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由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3. 魏某荣,男,系秦邦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将运输业务进行分包,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合格证,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规定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由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4. 冯某,男,系秦邦物流公司人事部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合格证,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由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5. 罗某,男,系陕西丹鸟和丹鸟沣东分公司负责人,未能严格履行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与业务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秦邦物流公司将运输业务再分包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由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6. 潘某,男,系丹鸟沣东分公司分拨经理兼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未认真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

由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

1. 吉顺达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未按规定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由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 秦邦物流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违规将运输服务业务分包给吉顺达公司,且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由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3. 仁励窝公司未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的违规冒险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议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4. 陕西丹鸟公司未与业务外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运输承包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的行为,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由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相关监管部门情况

(一)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 沣东新城先进制造产业园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沣东制造产业园),作为园区管理部门,对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较清,各类台账健全,能够迅速准确的传达新区、新城各相关部门文件精神,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落实,能够按照年度监管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检查工作。但是业务部室配备安全生产方面专业性人员不足,造成在检查过程中不细致、不全面的问题,只针对陕西丹鸟公司和物业公司进行检查而未对运输车队及业务外包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一些专业性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全,下一步还需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和学习。

(二)相关监管部门及个人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1. 沣东制造产业园工程建设部部长罗某,具体负责园区自建项目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发现陕西丹鸟公司与相关分包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及时发现相关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资质等问题。

责成沣东制造产业园对罗某进行安全警示约谈,并让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 沣东制造产业园副主任张某,分管工程建设部工作,对园区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工作安排不周密,业务部室在工作中存在检查盲区,未严格督促相关部室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责成沣东新城安委办对张某进行安全警示约谈,并让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 沣东制造产业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园区企业安全检查不细致、不全面,未能紧抓业务部室的工作能力培训,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责成沣东新城安委办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约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运输行业法律法规学习不全面,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导致企业存在安全漏洞和风险不能自查自知;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临聘驾驶人员,教育考核形同虚设,以致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行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二)园区相关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的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承包单位再次分包的违规行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物流运输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完善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质,强化员工(特别是驾驶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有效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人员的驾驶和道路安全防范意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的隐患排查,强化企业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树立底线思维,增强红线意识,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沣东制造产业园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 " 厂中厂、园中园 " 的安全管理规定,充分认识园区内安全生产严峻形势,要迅速组织人员针对快递行业及运输车队开展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化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日常检查力度,确保物流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来源 / 中国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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