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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特区报 8分钟前

多人被罚款,有人被拘留!只因随手一个小动作

10 月 24 日,

特报君从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

自 8 月启动专项整治以来,

全市城管系统持续推进

公共场所乱扔烟头治理,

累计现场清理烟头2 万余个,

对乱扔烟头行为责令整改80 余宗、

作出处罚27 宗。

日前,翠香街道综合执法办聚焦人行道等人员通行密集区域开展巡查,在梅华东路附近发现张某某、唐某某、黄某某三人分别在人行道上随意乱扔烟头。执法人员固定现场证据后,依法对三人进行询问核实,三人均承认乱扔烟头行为。

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翠香街道综合执法办依法对三人分别处以100 元罚款,并责令清理全部乱扔的废弃物。

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职责分工,近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属地执法部门,对口岸广场、城际轨道交通站广场、公园、公共停车场等职责范围内的控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累计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行动 8 次。主要围绕场所是否建立控烟管理制度、是否开展控烟宣传、是否设置规范禁烟标识等事项逐项核查。

针对部分公共停车场未设置禁烟标识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并跟踪复查,实行闭环管理。

执法中对乱扔烟头行为坚持教育劝导与处罚警告相结合,累计制止乱丢烟头行为80 余宗,作出处罚27 宗。

乱扔烟头不仅是文明问题,

也是安全问题,

今年 2 月,

珠海曾发生一起案例:

一名维修工在天台

随手丢弃未熄灭烟头引燃杂物,

被处以行政拘留 10 日并处罚款 200 元。

事故现场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呼吁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

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控烟规定。

市民发现乱扔烟头等行为可拍照取证,

通过" 珠海城市管家 "

或12345 热线举报,

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街巷环境。

珠海哪些公共场所不能抽烟?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吸烟应遵守以下规定:

室内全面禁烟: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室外分类限制:在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

其它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市民应当在吸烟区内吸烟,并按照公共场所标志标识落实控制吸烟要求,将烟蒂灭火后投放在垃圾桶内。

相关规定

1、《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建立控烟管理制度,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车外抛撒物品。

3、《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转发周知!

文:珠海传媒集团 康振华

图:珠海人民城管、珠海消防

编辑:陈科宇

责任编辑:胡洁婷

三审:陈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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