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 App 10 月 13 日,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研究起草了《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介绍,《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适用主体。包括国内航空公司(含货运公司)、境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企业、年均营业额 20 亿元以上专营航材进出口企业、飞机和相关物项制造企业等。二是适用情形。包括出境维修、维护、替换、退运损坏物项等;进境维修和保税区退运;总部位于国内的飞机制造企业出口合理数量的备品备件。此外,规定赴境外展览、演示、参与国际应急救援的无人机出口可以参照适用。三是登记和通关程序。《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登记所需材料、出口凭证有效期和效力变化的情形、海关通关程序等。四是管理要求。包括限制代理办理情形,防止不适格主体 " 套证 ";强化报告和合规要求,出口经营者必须按要求报告出口凭证使用情况和其他异常情况,履行文件保存义务等;赋予主管机关事后管理权限,可以要求对存疑出口补充材料,特殊情况下可以撤销证件等。五是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细化了相关行政处罚。(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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