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7 日
西安市未央市场监管局通报
第三批肉制品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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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西安市未央区某凉拌菜店经营无标签的肉制品案基本案情:2026 年 4 月 24 日,未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西安市未央区某凉拌菜店冰柜中存有无标签真空包装的酱牛肉、猪头肉、牛蹄筋、鸭板肠、猪肝、牛肚、猪腱子等肉制品。经立案调查,货值金额共计 1175.258 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决定: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二是没收涉案不合格肉制品;三是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查处凉拌菜店经营无标签肉制品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采购肉制品时认真核查产品标签标识,严禁购进和使用标签缺失、来源不明的肉制品,严防问题原料流入加工环节。同时对辖区即食食品加工经营行业形成震慑,督促从业者绷紧食品安全防线,做到原料来源可溯;也提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凉拌菜等风险较高业态的检查力度,紧盯原料采购环节,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二:西安市未央区某凉拌菜店(个体工商户)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6 年 6 月 3 日,未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凉拌菜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冷冻柜内发现两包卤猪肚,保质期为冷藏 4 天,冷冻 90 天,生产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25 日,截止检查当日该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原料时,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过期食品被加工售卖,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决定 :涉案主体作为食品小餐饮店,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警告;二是没收涉案不合格肉制品;三是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本案警示各类食品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台账记录、临期食品管理、定期清查库存等制度,杜绝 " 重销售、轻盘点 ",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放任过期食品留在货架、库房;过期食品不得继续销售或加工使用,一旦违法,将面临没收物品、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还会吊销许可、移送追责。
案例三:西安市未央区某生鲜肉店使用生鲜灯案
基本案情:2026 年 8 月 28 日,未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生鲜肉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肉类产品过程中,仍在违规使用生鲜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决定 :当事个体工商户,使用生鲜灯视觉造假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查处生鲜肉店违规使用生鲜灯违法行为,警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使用有色照明设施改变肉类真实色泽、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同时对辖区生鲜肉类销售行业形成震慑,督促商户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照明设施。
监管提示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必须坚守的民生底线、法治红线。各经营单位及广大食品经营者,从 3 起典型案例来看,暴露出部分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进货查验制度执行不严、原料库存管理不到位、销售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请全体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肉制品认真核查标签标识,坚决不购进、不使用无标签、来源不明肉制品;定期开展库存自查,及时清理临期、过期食品原料,严禁将过期原料用于食品加工;生鲜肉销售不得使用生鲜灯改变食材真实色泽、误导消费者,主动对照经营设施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守法诚信经营,共同守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未央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与案件查办力度,坚持从严监管、严厉查处、强化警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势。同时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多方联动、协同共治,共同筑牢辖区食品安全坚固防线。
来源 / 未央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