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3 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烟台分中心因迟报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烟台监管分局处以罚款 30 万元;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消费金融中心烟台分中心总经理刘杨子被处以警告。
根据《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承担案件管理主体责任,需要按监管时限要求报送案件信息。案件信息及时报送,是监管及时识别、处置金融风险的基础,迟报案件可能会影响监管对风险的研判与处置。
企业官网显示:平安银行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SZ000001),其前身深圳发展银行是中国内地首家公开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截至 2026 年 6 月末,共有在职员工 41,043 人(含派遣人员),通过全国 110 家分行,合计 1099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2026 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706.17 亿元,同比增长 1.8%;净利润 256.96 亿元,同比增长 3.3%。
公开信息显示: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总部位于深圳,前身为平安银行汽车金融事业部,自 2002 年起深耕汽车金融领域,是平安银行零售业务条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一直致力于探索和推进汽车消费金融产业发展,围绕客户买车、用车、养车、换车等全生命周期场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车生态专业价值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这已是 2026 年年内,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在山东区域收到的第三张监管罚单。4 月,济南分中心因车辆抵押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被罚款 40 万元。
6 月,日照分中心因贷款 " 三查 " 不尽职被罚 30 万元。叠加本次烟台分中心迟报案件被罚,显示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在山东区域的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仍需进一步关注和重视。
《财经生活帮》记者 胡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