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近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减轻缴存职工自住住房装修的经济负担,意见稿提出,缴存人家庭在本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购房登记备案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其中,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 6 个月),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名下在海南省范围内一套自住住房装修。同一缴存人每间隔 10 年仅可申请一次装修提取;同一套住房 10 年内只允许办理一次装修提取业务,且家庭提取额度每次最高不得超过 15 万元。
在此之前,福州、淮北、南充、哈尔滨、娄底等地已先行推出装修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