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动对接国家 " 十五五 " 规划,澳门特区政府建议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引导基金(下称 " 政府引导基金 "),期望发挥引领作用,藉此汇集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重点发展产业和项目,推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产业升级、培育新兴产业、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及初创科技企业发展,同时促进本地就业与人才发展,创造更多优质就业职位,优化多元就业结构,惠及本澳企业和居民。
为落实上述政策目标,澳门特区政府制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行政法规,以建立一个权责分明及风险可控的制度框架,遵循 " 耐心资本 " 的理念为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关键领域,实现产业升级与公共资产的长期增值。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立政府引导基金的宗旨、原则及设立程序
一是透过定义条文明确政府引导基金的核心概念,划定法规适用范围;明确政府引导基金属政策性投资载体;确立以长期主义、耐心资本为原则,引导社会资本培育新兴产业的宗旨,以及遵循政府引导及市场运作等原则;二是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程序及组织形式,要求管理实体编制包含业务规划、出资结构等核心内容的设立方案并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核准;区分公共资本出资人与社会资本出资人,明确澳门金融管理局可运用财政储备出资、其他公共出资人可运用预算款项或自有资金出资,但无须参与日常运营及具体投资决策,并明确出资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构建指导机关、行政监督及专业执行的多层治理架构
为有效推动政府引导基金的相关工作,建议构建下列多层治理架构:设立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政府引导基金指导委员会,为订定政府引导基金相关政策,尤其是政府引导基金订定中长期战略、年度计划等重大事项提供意见;经济财政司司长具核准政府引导基金年度计划、设立、解散及清算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决议等关键决策的权限;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实体负责政府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投资决策执行等核心事务,其内设投资委员会开展投资评审,并可透过聘请管理实体以外的专业人士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三、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运作规范及风险管理安排
明确政府引导基金可采取基金投资、直接投资、联合投资等方式,投资范围需符合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国家战略、与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联动发展等政策目标;要求管理实体编制年度计划并呈交经济财政司司长核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核准;同时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仅可投向低风险且高流动性的领域;以负面清单规范禁止政府引导基金从事担保、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等业务,要求政府引导基金财产独立分离并由具备从事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托管,还明确了政府引导基金从投资项目中退出的方式、定价规则及强制退出的情形,以保障资金良性循环。
四、建立符合耐心资本原则的绩效评估及容错机制
绩效考核方面,要求评估着重基金的产业引导及社会效益,而非短期财务回报,经济财政司司长可要求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对管理实体及基金经理的考核依据;容错机制方面,明确只要管理实体及相关人员决策程序合规、尽职调查充分、无利益冲突,因市场、政策等客观因素导致的投资亏损视为正常商业风险,藉此平衡投资决策与风险管控方面的顾虑。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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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投资界
原文地址:https://news.pedaily.cn/202609/5684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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