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6 02:07:49 浙江监管局
艾梦丽:
经查,你在杭州高能云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投顾服务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诱导、夸大宣传、暗示收益且提供投资建议缺乏风险提示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 号)第十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17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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