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8 月 19 日透露,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举报人诉讼请求。
2024 年 3 月 20 日晚,张某(化名)与朋友前往广州市某餐馆用餐,在进店前即开始拍摄。进入餐馆落座后,张某向服务员称其通过网络得知该店有水蛇粥,服务员当时称没有水蛇粥、但有眼镜蛇,双方商量好价格及制作方法后,张某同意餐馆制作加工眼镜蛇并食用。
三日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某餐馆用餐时选购一份眼镜蛇,其认为餐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要求退赔款项并查处餐馆违法行为。
同年 4 月 8 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张某涉嫌食用野生动物案决定予以立案。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来源于蛇类动物。7 月 4 日,市场监管部门向张某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张某食用蛇类野生动物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由,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经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庭审中,市场监管部门述称已对涉事餐馆作出行政处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仍不服,主张其食用蛇类是为了固定证据,上诉至广铁中院。
公民依法有权举报售卖野生动物经营者,但并不以举报人主动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为必要前提。张某明知其购买、食用的是野生蛇类且事前有所准备,其事后主动举报涉事餐馆销售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并非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免责事由,本案不存在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及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