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荆亚斌律师向新民周刊记者表示,"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和 " 意外事件 " 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任何人都完全不可能预见到地库行车道上躺着一个人,那才属于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中当事人是无罪的。
小区地库行车道,本是车辆专属通行区域,但突然出现一名横卧地面的醉酒男子。正常回家的车主陈先生不慎将其碾压致死,遭遇了天降横祸。
陈先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认定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予起诉。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身为公职人员的他,因这一 " 定罪不起诉 " 的结果,被撤销行政职务、扣发绩效工资,还正面临纪委的纪律处分,职业生涯遭遇重创。陈先生认为,这应该是一个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自己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因此坚决不认罪名、坚持申诉。
到底是天降横祸的意外事件,还是法律认定的过失犯罪?案情经媒体披露后,引发了网民的热议。
事件发生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20 时 35 分左右,广西来宾武宣县钻石华府小区,当地公职人员当事人陈先生驾车返回小区,沿地库入口下坡行驶,行至坡底需绕过墙体右转时,车辆突然发生明显抖动。他下车查看,才发现右前轮压过了一名横卧于车道的醉酒男子。陈先生立刻拨打 120,但遗憾的是,该男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据随即赶到现场的死者覃某某妻子其陈述及警方调查核实,事发前死者醉酒后由妻子骑电动车载其回家,途中意外从车上摔落,妻子临时离开处置杂物、停放车辆的间隙,死者自行躺卧在小区地库机动车转弯车道内。

事故现场。图源:红星新闻
后续警方检测,死者血液酒精浓度高达 320.09mg/100ml,属于重度醉酒状态。司法鉴定结果明确,死者系被车辆碾压导致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相关案件资料显示,陈先生驾驶证照齐全,涉案车辆制动、转向系统经专业检验完全合格,陈先生严格遵守地库通行规则,车速仅 6 公里 / 小时,远低于小区地库 15 公里 / 小时的限速标准,案发全程无酒驾、毒驾、分心驾驶等任何违法行为。
案件办理期间,警方专门进行模拟实验,做了可视区域鉴定。这份鉴定显示,当车辆驶入地库通道超过右侧墙体约 1 至 2m 时,实验人员坐在驾驶室位置通过右前玻璃可看到右前侧地面假人,当实验人员继续驾驶车辆模拟右转弯向前行驶,可见假人逐渐被车辆后视镜及右 A 柱遮挡,随后实验人员无法观察到假人,且车辆逐渐靠近假人直至碰撞也无法观察到假人。

警方鉴定意见。图源:红星新闻
但陈先生表示,因为地库入口下坡正对面就是承重柱,现实中不可能驶出墙体 1 至 2 米位置才转向,而是驶出墙体立即转向。醉酒男子距离转弯 7 米,此时随着车辆转向和车辆 A 柱遮挡,刚好躺在自己视野盲区。陈先生也自行用 " 假人 " 摆在事发地开展模拟实验,数十辆车辆复刻事发通行轨迹,均未能提前发现地面躺卧的假人,并碾压到 " 假人 "。他曾把相关实验记录和监控提交给检察院,以此证明盲区的客观性。

警方 " 假人实验 " 现场。图源:红星新闻
不过警方经过侦查后,仍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陈先生移送检察院。2026 年 1 月 26 日,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认定,陈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其主动赔偿死者家属部分损失、取得家属谅解,社会矛盾已彻底化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决定不予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截图。图源:红星新闻
陈先生对该定罪结果坚决不服。他始终认为自己全程合规驾驶,事故是客观盲区导致、完全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根本不构成过失犯罪。为此,他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向检察院提起申诉。2025 年 5 月 18 日,检察院出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驳回其申诉,维持原不起诉决定,认定其未完全履行安全驾驶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客观上违反安全驾驶义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事人坚决申诉,很多网民也在评论区为陈先生 " 鸣冤叫屈 ",这起案件产生争议的核心,在于情理认知与法律认定的巨大割裂,多重矛盾交织。

微博部分网友评论截图。
在大众朴素认知中,这是一场百分之百的 " 天降意外 "。小区地库机动车道是车辆通行专用区域,正常情况下不会有行人躺卧,更不会有人深夜横卧车道中央。死者重度醉酒,主动进入机动车道躺卧,是事件发生的唯一诱因。
陈先生合规低速行驶、无任何违规操作,视线盲区属于客观物理局限,普通人根本无法预见 " 车道上有人躺卧 " 这一极端罕见场景,完全不具备预判和规避能力,理应属于意外事件,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但司法层面的认定完全不同,检方认为陈先生作为驾驶人,负有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的法定义务,即便在地库正常通行,也应尽到全方位的观察义务,其未能及时发现路面人员、规避事故,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本身是 " 罪轻免罚 " 的结果,意味着陈先生无需承担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无刑事案底。但检方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的定性,直接触发了公职人员纪律追责程序。陈先生被纪委立案审查,最终受到撤销行政职务、扣发绩效工资的重磅政务处分,直接终结了职业晋升路径。
案件中,陈先生主动赔偿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这也是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核心依据。但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的定性,对其个人和家庭造成的影响,远超刑事处罚本身,也远大于案件本身的民事赔偿。最让陈先生担心的,是会对子女未来入伍、考公的政审环节造成不利影响。司法定性和政务和纪律处分带来的终身影响,也是当事人坚决申诉的核心原因。
红星新闻专门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的一起参考案例及全国同类地库通行事故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在河南安阳一起地库盲区碾人案中,法院直接认定车主无罪,裁判核心逻辑为:地下车库机动车车道无人员躺卧的常理,该损害结果属于驾驶人完全无法预见的意外,主观无过失、不构成刑事犯罪;而 2019 年河南三门峡另一起醉酒人员躺卧地库盲区被碾案件中,当地检察院亦以 " 车主无预见义务、无主观过失 ",作出绝对无罪不起诉决定。同类案情、不同结果,让本案的司法定性争议更具讨论价值。
法律界专业人士也就此案的定性争议,给出了自己的解读和分析。
大成律师事务所荆亚斌律师向《新民周刊》记者表示,"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和 " 意外事件 " 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任何人都完全不可能预见到地库行车道上躺着一个人,那才属于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中当事人是无罪的。
荆亚斌律师认为,检察院最终没有将此事定性为意外事件,而是认定构成 " 过失致人死亡 " 的犯罪,关键在于警方的可视区域鉴定结果。因为警方鉴定中提到 " 当车辆驶入通道、距离右侧墙体约 1-2 米时,实验人员坐在驾驶室通过右前玻璃能看到右前侧地面的假人 "。仅就现有信息来看,检察院的结论显然是基于鉴定中 " 拐弯前可看到假人 " 这一细节,认定陈先生应当预见到醉汉的存在。律师的辩护,会结合更多证据论证是否属于意外事件,但所有辩护都需基于案件证据和事实。
根据媒体的报道,一名钻石华府的业主称小区地库确实有一定安全隐患,地库灯光昏暗,进入地库正对面就是承重柱,需立即右转,会出现驾驶盲区,车辆 A 柱会挡住转向后的地面,事故发生在驾驶员盲区。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在地库入口转弯处装了一面镜子,可看到弯道另一侧。那么小区物业是否在本案中有过错呢?
荆亚斌律师解释,如果小区地库确实如业主所说的存在安全隐患,物业有过错,也不会在刑事层面承担责任,有责任也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因此法院结合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双方过错程度等情况,酌定受害人覃某某自行承担 40% 的责任,被告陈先生承担 60% 的责任,并没有提到物业。但受损方可以向物业主张民事赔偿——物业作为地库管理人,有义务通过加装监控、警示标志、消除盲区等方式保障安全,若未履行这些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陈先生对孩子之后可能面临的政审困难的担心,荆亚斌律师解释,陈先生被撤职并面临纪委纪律处分,是有制度依据的。不过检察院不起诉是没有案底的,案底是指法院判决确认有罪的记录。政审主要看本人及直系亲属是否有犯罪记录(即法院判决有罪),所以陈先生可以开出无犯罪证明,对孩子入伍、考公等通常不会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