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10 日,云南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份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高光华发起的一场行政诉讼。
去年 9 月,男子高光华在自己的朋友圈评论当地教体局局长被免职事件,被当地澧江派出所以诽谤为由行政拘留 4 日。事件引发关注后,元江县公安局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调查,该诽谤案存在程序违法、处置不当的问题。(此前报道:男子发朋友圈称 " 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 " 被行拘 4 日 当地组织部:该局长为正常平级调整)

原告高光华诉称:《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当日,县公安局副局长当面向原告道歉,并承诺将对办案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调查处理,但被告元江县公安局至今未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结果。今年 3 月 6 日,原告通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应用管理系统 " 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3 月 20 日,被告元江县公安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 属于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 为由不予公开。3 月 31 日,原告向被告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元江县公安局答复并责令该局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5 月 6 日,被告元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复议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元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被告元江县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主要如下:撤销两被告作出的相关决定书、答复书;依法公开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结果。
被告元江县公安局辩称:本案中,原告请求元江县公安局依法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开该局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该申请公开内容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之间,也仅为内部管理事项,属于该局内部人事管理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不予公开。
被告元江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高光华主张该信息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处理结果应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予以主动公开。对此,元江县人民政府认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其立法目的在于 " 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其所规范的 " 执法信息 " 主要指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众行使侦查、处罚、许可、强制等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与执法对象或社会公众直接相关的信息。内部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信息,属于组织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范畴,与对外执法的过程及结果有本质区别。
元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元江县公安局对办理高光华涉嫌诽谤他人案主办民警周某某、原澧江派出所所长白某某等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直接指向内部管理关系,并不直接对外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亦未设定或改变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该追责问责处理结果与高光华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元江县公安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因此,元江县公安局对周某某、白某某等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元江县人民政府受理高光华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及审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元江县人民政府认定高光华申请元江县公安局公开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元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应予以维持。
最终,元江县法院驳回原告高光华的诉讼请求。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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