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一名投资者因投资积存金 5 天亏损 1.35 万元,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该投资者认为,银行未履行法定适当性义务,直接导致自己因风险认知完全缺失作出错误投资决策。而结合法院判决和业内分析来看,该案中银行的适当性义务已履行完毕,投资者买卖操作均系独自主决策,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投资积存金 5 天亏损 1.35 万元,诉请银行赔偿
根据案号为 "(2026)辽 0283 民初 1666 号 " 的判决书记载,任某于 2026 年 1 月 25 日在某国有银行的支行网点开通 " 存金通 2 号 " 黄金积存业务。1 月 26 日至 1 月 29 日,任某进行了多次买入操作。
判决书记载,任某于 1 月 26 日买入 1 克单价 1156 元,又买入 10 克单价 1156.5 元;1 月 28 日买入 10 克,单价是 1191 元。1 月 29 日,任某先后实施多笔买入操作:买入 39 克单价 1254 元、买入 1 克单价 1256 元、买入 4 克单价 1264.5 元、买入 1 克单价 1264.5 元、买入 39 克单价 1266 元、买入 78 克单价 1266 元、买入 40 克单价 1266 元、买入 1 克单价 1266 元。
在此期间,黄金价格飙涨,上金所 AU9999 从 1110 元 / 克上行至 1256 元 / 克的历史高点。而上述任某的操作具有明显的 " 越涨越买 " 的特点,共计买入积存金 224 克,成本 281143 元。
1 月 30 日起,黄金价格剧烈震荡,当日 AU9999 大跌近 7%。任某在 1 月 30 日分别以单价 1201 元卖出 124 克、又以单价 1187 元卖出 100 克,卖出合计获得收入 267624 元。据任某称,因购买 " 存金通 2 号 " 黄金积存产品共亏损 13525 元。
任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及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多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及未履行法定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包括未对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按监管强制要求双录、未充分揭示风险等。
因前述行为直接导致自己因风险认知完全缺失而作出投资决策,任某诉请:判令银行赔偿因购买 " 存金通 2 号 " 黄金积存产品产生的本金亏损 13525 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银行适当性义务履行完毕,法院驳回赔偿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系自愿开通 " 存金通 2 号 " 业务。开通业务过程中,业务协议条款已载明风险承担约定:" 甲方应充分了解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客户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风险,客户应自主判断选择投资策略并谨慎交易,银行不为甲方保证收益或承诺不受损失 "。
银行也强调,贵金属并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适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理财产品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贵金属也未强制要求采用双录政策。
法院认为,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投资行为应当具有完全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于 1 月 26 日至 1 月 30 日期间通过银行 APP 进行的多次买入卖出操作,均系本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任某要求银行承担 " 存金通 2 号 " 黄金积存产品产生亏损 13525 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驳回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
2026 年以来,金价坐上 " 过山车 ",暴涨暴跌交替。1 月末和 3 月两次短时大幅调整,使得在上涨过程中跟风入市的个人投资者损失惨重。
从 2026 年 1 月下旬开始,工、农、中、建等国有大行均发布公告,通过上调积存金起购金额等措施,收紧个人贵金属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醒客户进一步做好市场风险防范。
此外,通过银行销售的 " 积存金 " 等金融产品,发生亏损银行究竟该承担多少责任?也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如果银行在产品销售中存在未做客户风险测评、误导销售、隐瞒风险、代客操作等行为,则需要为客户损失承担责任。如果投资损失由投资者的自主决策所造成,则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责任。两种情形的核心区别在于,银行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以及投资者交易自主性是否被侵犯。在上述案例中,银行的适当性义务已履行完毕,投资者应注意适当性义务的边界,理性作出决策。
根据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发布的《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 年度 -2025 年度)》,五年间,朝阳法院审理的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案件占比约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