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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青岛 06-05

青岛城管最新通报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容环境管控压力持续增大,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垃圾分类不规范、建筑垃圾混放、店外经营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面貌和市民生活品质。为规范市容环境秩序,推动城市环境持续优化,执法部门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 5 起市容环境卫生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 1

查处某饭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26 年 3 月 4 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私房菜饭店在平度市某小区 8 号楼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饭店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对其进行复查发现,该饭店已将公共场地堆放的物品清理完毕。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例 2

查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案

2025 年 7 月 8 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沧区某小区缺少垃圾分类指示牌。该小区由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保洁和垃圾清收工作,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其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点所需的垃圾分类指示牌(共计缺少 1 个)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一)按照规定设置、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 " 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依据《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例 3

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案

2025 年 4 月 11 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某物业有限公司在其管理的李沧区某小区内,未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存在多处乱堆乱放物品问题,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 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清理干净,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 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 4

查处姜某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案

2026 年 1 月 6 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姜某在即墨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共计 4 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当事人限期改正。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 " 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二百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例 5

查处某临街门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案

2026 年 2 月 11 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商店在市南区某路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水果,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的规定,系第二次查处,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现场拍照取证,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提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关乎市民生活品质与城市整体形象,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是所有单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次通报的 5 起典型案例,涵盖了城市管理领域最常见的违法行为,涉及餐饮商户、物业企业、普通市民、临街门店等不同主体,既有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整改不予处罚的情形,也有拒不改正、多次违法被依法处罚的案例,既坚持依法从严,又体现包容审慎,做到宽严相济、教育与惩戒并重。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并非 " 一纸空文 ",执法部门持续加强巡查管控,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 " 零容忍 "。在此呼吁经营企业自觉学法守法,落实主体责任;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文明规范,抵制违法行为,携手共建宜居城市,守护美好城市家园。

编辑:Nina

校对:毛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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