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静海区人民法院静海镇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李某与前妻王某离婚后,为求复婚,与其父母共同向王某给付 15 万元。后双方因生活矛盾未能复婚,李某及其父母要求王某返还 15 万元,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尘埃落定。
李某(男方)和王某(女方)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某有意与王某复婚,为顺利促成复婚,李某及其父母共同向王某给付 15 万元。王某念及孩子尚小,同意与李某开始共同生活,但相处过程中两人矛盾频发,王某最终明确表示不同意复婚。
李某及其父母认为,既然复婚无望,王某应返还当初给付的 15 万元彩礼。王某则主张,双方同居结束时自己已陆续向李某返还了 12.5 万元,该款项应视为对彩礼的返还,因此不同意再行返还。李某虽承认收到 12.5 万元,但主张该笔钱款系自己交由王某代为保管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彩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及其父母向王某给付 15 万元,系双方明确为缔结婚姻(复婚)而给付,该款项符合彩礼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彩礼。李某主张王某退还的 12.5 万元系保管款性质,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结合王某向李某转款 12.5 万元的时间,应认定该款项系王某对彩礼的返还。考虑到王某与李某同居的时间及对子女照顾的事实,应认定王某已履行返还大部分彩礼的义务,对剩余的 2.5 万元无需再返还。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某认可该 12.5 万元系返还彩礼,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婚约财产纠纷,却折射出不少家庭面临的现实问题。彩礼本质是以登记结婚、缔结婚姻为附条件的赠与,不仅初次婚恋适用,离婚后以复婚为目的给付大额财物,同样参照彩礼规则处理。彩礼的返还不仅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还应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女方孕育子女、照顾子女等因素,酌情确定退还比例。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婚恋、复婚过程中切勿以金钱捆绑感情,应树立健康、文明的婚恋观。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刘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