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于 5 月 8 日就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共涉及 9 条内容,主要调整包括: 一是适应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电子化现状,将财产损失事故中 " 无检验合格标志或无保险标志 " 应报警的情形,修改为 " 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或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并相应调整交警核查内容。 二是优化事故处理方式及认定书送达机制。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可由一名交警现场或远程处理;通过互联网或视频远程处理的,事故认定书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无需当事人签名。 三是完善现场勘查要求。新增摄像、实景三维采集两种固定证据方式,允许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组合;允许在撤除现场后补充制作现场图和勘查笔录,由交通警察签名。对于财产损失事故或仅造成轻微伤的一般事故,若已有技术监控设备、汽车行驶记录仪等资料足以判定事实和成因,或虽无记录但事实清楚、责任无争议的,可不制作现场图和勘查笔录。 四是扩充电子数据证据类型。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调取与事故直接相关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等所记录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 五是调整逃逸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缩小逃逸当事人减轻责任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即使减轻责任,其最终责任不得低于同等责任,以维持对逃逸行为的震慑。 六是细化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要求。对调查认定中存在瑕疵但不影响结果的,复核时可不再责令重新调查,而是在结论中说明补正情况;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前,须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网通社汽车频道
2小时前
公安部拟修订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明确可调取自动驾驶等车载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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