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3 月 31 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粤 0606 民初 27818 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 2025 年 11 月 5 日,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胜诉,被告许秋乐、青岛恒圆通工贸有限公司败诉。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青岛恒圆通工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本金 299900 元;2. 判令被告青岛恒圆通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2999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2 日起算,按照 1.5 倍 LPR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为 9125.71 元);3. 判令被告许秋乐对被告青岛恒圆通工贸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青岛恒圆通工贸有限公司就 "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某二期项目 " 签署了《防水材料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履行,2024 年 7 月 3 日完成最后一次供货,共累计供货 499900 元,但被告青岛恒圆通工贸有限公司仍拖欠货款本金 299900 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调整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 1.5 倍同期 LPR 计算。被告青岛恒圆通工贸有限公司是一人公司,被告许秋乐为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青岛恒圆通工贸有限公司、许秋乐共同辩称:两被告不欠原告款项,是付某所欠;案涉业务均不知情,系付某操作;已向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报警且立案,本案应先刑后民暂不审理。
案件事实:2024 年 6 月 5 日,原被告签订《防水材料买卖合同》,约定产品明细、质量要求、验收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2024 年 7 月 23 日,被告青岛恒圆通工贸有限公司签认《对账单》,确认尚欠原告货款 299900 元。2024 年 8 月 2 日,原告向被告青岛恒圆通工贸有限公司开具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查,被告青岛恒圆通工贸有限公司是被告许秋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观点:原被告签订的《防水材料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青岛恒圆通工贸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货款及违约金合理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许秋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案件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青岛恒圆通工贸有限公司、许秋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999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 2024 年 9 月 22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5935.39 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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