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诺诚游戏法朱骏超 陈杰 陈映杉
01
B 站和完美世界接连发布反腐通告
7 月 1 日,完美世界针对反腐调查发布了内部公告,表示多人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个别员工及供应商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7 月 2 日,B 站向全体正式员工发送邮件,通报了原游戏合作部总经理张再敏的违法行为,称其在 B 站工作期间存在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并表示其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诺诚评论:
今年以来,行业内大厂反腐力度逐步增强,字节跳动、网易、腾讯等大厂均接连发布反腐公告,涉案领域高度集中于游戏发行、买量与美术三大高风险环节。
游戏行业贪腐根源在于 " 资源定价权不透明 " 与 " 操作闭环难监管 "。具体表现在收受厂商贿赂给予流量倾斜、虚增预算,或通过虚构外包业务、人力成本套取公司资金等方面。
治理需以 " 数据穿透 + 权限制衡 " 为核心,在发行环节锁死渠道决策留痕,买量环节锚定用户价值真实性,美术环节打破外包黑箱定价,方能从源头压缩舞弊空间,从事后溯源舞弊行为。
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增设 "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 " 的内容,将反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从 " 行贿方 " 扩展至 " 受贿方 "。
第二十四条则明确处罚标准,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实施双罚制,其中对单位罚款最高可达 500 万元。这意味着在新法实施后,若企业未能建立有效的反舞弊监督机制,一旦员工在交易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无论是行贿还是受贿,企业都将面临更大的行政处罚风险。
02
赔偿 500 万元,
三国卡牌手游 " 换皮 " 侵权案判决
杭州某公司(原告)享有《三国杀名将传》手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海南某公司(被告 1)享有《霸王雄心》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授权广州某公司(被告 2)运营该游戏。两款游戏均为三国题材卡牌类网络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主张《霸王雄心》在人物形象、游戏参数和界面等方面与《三国杀名将传》实质相似,侵犯其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赔偿 3000 万元。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游戏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受著作权法保护。但遵循 " 思想表达二分法 " 原则,游戏数值设定属于规则性思想和玩法范畴,不应被垄断,故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同时指出,游戏的设计要素属于竞争资源,具有竞争利益。相似游戏参数如武将技能、天赋等可能削弱原告的市场竞争力和玩家粘连性,损害其智力劳动成果。
综上,法院判定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500 万元。
后双方当事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诺诚评论:
本案审理中,法院严格遵循 " 思想表达二分法 ",明确将游戏数值设定等规则性内容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认定此类内容属于游戏玩法、规则的普遍体现,不应被单一主体垄断。
但对于游戏参数等游戏设计要素,因其承载着经营者的竞争利益,法院通过梯度保护机制,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00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 " 排除著作权保护 + 反不正当竞争补充保护 " 的审判思路,在卡牌类 " 换皮 " 游戏纠纷中似乎渐成范式。然而,关于游戏规则的可版权性探讨,仍有广阔的研究空间。
其一,从作品类型维度审视,游戏作品凭借其独特的交互性特征,是否具备突破现行《著作权法》列明的具体作品类型,适用 "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 条款予以保护的可能,值得深入探讨。
其二,借鉴司法实践中,桌游游戏规则被认定为 " 游戏说明书 " 并作为文字作品保护的案例,以及影视作品 " 融梗 " 文学作品经典剧情发展桥段的侵权案例中,法院对故事编排的保护观点——当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等体现作者独特的创作取舍时,可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
若游戏开发者通过个体规则的设计、编排、组合使得游戏的整体规则呈现出独创性时,游戏规则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亦有待进一步商榷。
03
《蓝月》起诉确认不侵权获赔 20 万
近日,《蓝月》电影方诉《热血传奇》版权方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的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9-2-169-001)。
电影方出品的《蓝月》于 2020 年 3 月在腾讯视频上线,播放量达 1784 万余次。《热血传奇》版权方认为《蓝月》抄袭《热血传奇》,发函要求平台下架。
电影方曾催《热血传奇》版权方起诉维权,但后者选择第二次发函警告。于是电影方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侵权并索赔维权开支 50 余万元。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未撤回警告也未及时起诉,导致双方权利状态不确定,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游戏和电影都是视听作品,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视觉效果。相应地,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当主要对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视听画面的核心要素进行审查比对,而不应仅着眼于审查画面背后的故事情节是否一致,更不应以游戏玩法具体设计来替代视听画面的比对。
涉案两个作品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网友评价的相似不等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确认电影不侵权,被告《热血传奇》版权方赔偿原告电影方维权合理开支 20 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诺诚评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需举证证明:
(1)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
(2)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
(3)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2、本案判决指出:在后创作的作品如果仅参考吸收在先作品的主题、构思等,但具体表达已脱离或不同于在先作品,即不构成侵权。
此外,本案判决中法院关于作品比对内容的说理,亦是后续类似案件所需考虑的诉讼要点,即不同类型作品在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及比对内容的侧重点上存在差异。
基于此,网络游戏在维权过程中,对作品类型的主张应更为审慎——除可考虑将其整体定性为视听作品外,亦可通过拆分游戏元素,对美术设计、配乐设计、剧情文本等分别主张权利,使其对应适用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作品类型的著作权保护。
04
被罚 50 万,开箱软件攀附
游戏平台 5EPlay 构成混淆
近日,一起攀附其他经营者商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入选了国家市监总局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 "5E 对战平台 ""5EPlay" 应用软件,在《CS:GO》游戏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5E" 标识经长期使用已形成显著识别特征。
重庆潮玩秒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开发运营名为 "5EGAME 开箱 " 的移动应用软件,提供《CS:GO》游戏饰品开箱服务。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软件名称中,使用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软件名称的核心部分 "5E" 高度近似的 "5EGAME" 标识。
用户在相关应用商店搜索 "5E" 时,"5EPlay" 与 "5EGAME 开箱 " 并列显示于前列,导致大量用户误以为两款软件存在关联。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 5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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