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有点 " 冷 ",这几乎是过去一段时间市场的共识。
民间投资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技术创新的重要引领者、就业扩大的重要推动者。
据统计,民营企业贡献了我国 50% 以上的税收,60% 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 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 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 以上的企业数量。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民间投资面临市场准入不公、要素获取不易、竞争环境不平等等问题,影响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预期转弱,信心不足,手握现金的民企老板们,宁愿选择 " 躺平 " 或观望,也不愿轻易下场。数据不会说谎,民间投资增速的持续放缓,已经成为拖累经济复苏的一个关键变量。
市场久旱盼甘霖,此题何解?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11 月 10 日)甩出了一份 " 王炸 "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 "《若干措施》"),共 13 条,其核心价值在于试图从制度层面,系统性地修复民间投资的 " 生态环境 ",从准入壁垒到融资渠道,从市场竞争到权益保障,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 " 清障 " 和 " 赋能 "。
这份文件,对民间投资而言,意味着 " 天花板 " 的抬高和 " 旋转门 " 的拆除;对民营企业而言,意味着一个更公平的竞技场和更可预期的未来;对整个国民经济而言,则是试图重新点燃那台最具创新活力的 " 发动机 ",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最关键的民间动能。
但,甘霖能否真正解渴,还得看落地。诚意是看到了,但市场的疑虑,也并未完全打消。
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壁垒可能会率先被打破。
在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民间资本长期面临 " 玻璃门 "、" 弹簧门 "、" 旋转门 " 等问题。虽然政策上允许民间资本参与,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审批程序复杂、持股比例限制等因素,民间资本往往难以真正进入。特别是在铁路、核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等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中,民间资本的参与度更低。
《若干措施》第一条明确提出,对需报国家审批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等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项说明。
这一要求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民间资本参与从选择性措施转变为必要性程序,项目审批前必须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也就是说如果想屏蔽民间资本参与,在程序上必须提供详实的论证说明。其次,明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持股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 10% 以上。
对民营经济而言,此条新政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准入壁垒,为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提升民营企业的市场地位和发展空间。对国有企业而言,引入民间资本有助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运营效率。对国家而言,扩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减轻财政压力,同时通过民间资本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需警惕的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形式主义风险,即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项说明民间资本参与,但实际操作中仍设置隐性障碍。
10% 的持股比例若缺乏话语权保障,可能沦为 " 财务投资 " 的摆设。
建议配套建立同股同权的治理机制,在董事会席位、经营决策权上给予相应安排,避免 " 股微言轻 " 的形式主义参与;另外," 进得来 " 还得 " 出得去 ",有必要配套完善民间资本的退出机制,降低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
中央政策往往因地方执行细则缺失而悬空。
《若干措施》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细化参与要求,并明确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权限审核,实质上是将民间资本准入从 " 原则性倡导 " 升级为 " 程序性强制 "。
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强调 " 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 " 的标准,既符合民间资本风险承受能力,又能避免与国企在超大型项目上过度竞争。
但政策落地的风险在于,地方可能出于保护主义制定隐性门槛,或在 " 盈利空间 " 认定上过度乐观误导投资者。应建立地方执行情况的第三方评估和通报机制,对违规增设条件的行为明确问责路径,同时要求项目方提供经审计的财务预测,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民营经济最需要的是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稳定预期,而非短期政策红利。
对民营经济的隐形歧视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一些服务业领域,虽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隐性限制,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也存在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提高门槛等不公平现象,导致民营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
严禁设置分公司、强制入协等附加条件,是拆除这些歧视性门槛的雷霆手段。这将直接降低民企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让竞争回归到价格、质量和服务本身。
环保、质检、消防等领域长期存在的 " 红顶中介 " 和变相审批,极大抬高了服务业准入成本。
《若干措施》第四条、第六条专门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四条规定," 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 ",这一规定若能有效实施,将破除服务业领域的市场准入壁垒,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发展空间。
第六条则要求," 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这将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在招标投标中的公平地位,为民营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唯有打破隐性壁垒,强化规则透明度,才能激发民间资本的长期投资意愿。
对民营企业而言,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竞争环境将极大激发其创新创业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消费者而言,公平竞争将促进服务质量提升和价格下降,最终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而言,公平竞争环境将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但仍有问题待解,部分领域取消准入限制后可能出现 " 一放就乱 ",低质服务扰乱市场。应加快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让市场 " 活而不乱 "。
投资意愿有,但钱从哪儿来?
融资难、融资贵是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
由于民营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抵押物,信用评级较低,在融资过程中面临诸多障碍。银行信贷偏好国企、抵押要求严苛、中长期贷款供给不足,导致民营企业 " 有钱投不出、项目等资金 "。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风险偏好下降,进一步加剧了融资困难。这不仅限制了民营企业的扩大再生产能力,也影响了其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尤其在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领域,资金短缺直接影响研发进度和市场拓展。
《若干措施》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提出了系统性解决方案。第十二条规定," 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 " 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 "。第十三条则提出," 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 "," 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通过完善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落实普惠信贷制度,将有效增加对民营企业的信贷供给,降低融资成本。而建立上市融资 " 绿色通道 ",将为创新型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其发展壮大。基础设施 REITs 的推广,则为基础设施领域的民营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有助于其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是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的战略领域。
《若干措施》第三条明确在频率许可、发射审批中 " 一视同仁 ",并动态更新重大科研设施开放清单,意味着民企将真正获得与国家队同台竞技的资格。这在技术迭代迅速的航天领域尤为重要,民营企业的灵活机制可能催生意想不到的创新突破。民营企业参与低空经济与商业航天,不仅能加速技术商业化进程,还能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通过公平准入和资源开放,民企可更高效配置研发资源,缩短创新周期,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民营航企有望脱颖而出。
但航空航天的安全底线不容试错,如何在开放准入与强化监管间取得平衡考验政策执行者的智慧。也许分级分类的安全审查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环节保留必要审查,但对纯商业化应用最大限度地简化流程,同时推动商业保险机制覆盖新兴领域,分散创新风险会是解题思路之一。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
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常面临研发投入不足、创新人才缺乏、创新成果产业化困难等问题。在数字化转型方面,也存在技术能力不足、资金投入有限、数据获取困难等障碍。这些问题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提升。
《若干措施》第九条、第十条专门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支持措施。第九条规定," 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 "。
中试环节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瓶颈。
鼓励民营企业建设中试平台,并简化审批程序,有助于将创新成果快速转化为市场产品。国企、高校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更是盘活存量创新资源的妙招。
通过建设中试平台,将搭建起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之间的桥梁,帮助民营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通过促进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的合作,将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技术创新效率。
第十条则提出," 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堵点 "。
龙头企业建设数字赋能平台,既能发挥大企业优势,又能带动中小企业协同转型,是解决数字鸿沟的有效路径。这有助于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数字生态,提升全产业链竞争力。通过建设数字赋能平台,将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数字化转型中的技术难题和资金难题,推动其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但需警惕平台企业利用数据优势挤压中小企业,或形成新的数据垄断。应明确平台的数据权属和使用边界,建立数据流通的收益分配机制,同时加强对服务商的监管,防止 " 数字化 " 成为变相收费工具。
规范 " 公私合作 ",为 PPP 模式正本清源。
PPP 模式近年来因地方债务问题而乱象丛生,部分项目异化为变相融资从而陷入低谷。
《若干措施》第五条,强调 " 规范实施 " 和 " 分类支持清单 " 修订,意在修复过往创伤,重建政府与民企间的信任,回归 PPP 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本质。
合理设置参与条件能避免以往 " 最优惠承诺 " 的不可持续竞争,严格审核则能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这对真正具备运营能力的民企是长期利好,但需防范新机制过度收紧导致项目落地难,或清单修订频繁引发政策不稳定预期。
一个健康的 PPP 市场,能极大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但 " 新瓶装旧酒 " 的风险犹在,必须严格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与全过程监管,确保政府履约,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避免再次出现 " 重建设、轻运营 " 的烂尾项目。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蓝图的价值在于落实。
好政策更需要 " 铁手腕 " 的执行,任何停留在纸面的善意都是对信心的消耗。
唯有让每一条措施都落地生根,让每一宗违规都付出代价,才能真正唤醒蛰伏在民间的万亿资本。
唯有将纸面承诺转化为实际行动,才能真正激发民营企业活力。
唯有建立可预期、可追溯、可问责的执行机制,才能打破 " 政策出台热、落地执行冷 " 的怪圈。
当民间投资如春潮般涌动,中国经济巨轮才能行稳致远。
而这 13 条新措施,也许正是那破冰的一声惊雷。
(文|老马商业评述,作者|马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