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提升到 1000 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 " 反向开票 " 销售报废产品等 6 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 1000 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 由于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的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