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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 21分钟前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即将落地 信托产品适当性或将迎全方位调整

中国网财经 7 月 14 日讯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 简称《办法》 ) ,对金融机构产品设计、销售及风险管理等环节提出明确要求。作为资产管理领域的重要参与者,信托公司将面临产品风险评级、销售行为规范、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调整,行业合规经营水平有望进一步提升。

《办法》核心要求适用信托产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制定旨在规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办法适用于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覆盖产品设计、风险评级、销售匹配、内部管理等全流程,强调 " 卖者有责 "" 买者自负 " 原则的平衡。

《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统一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二是规范销售对象分类与匹配机制;三是强化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四是提升内部管理与人员资质要求。这些要求将推动信托公司从产品设计到客户服务的全链条升级,促进行业回归本源、合规发展。

产品风险等级划分迎来统一标准

《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对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至少分为一级至五级,改变以往行业内标准不一的状况。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表示,这一调整将使信托产品风险评级更透明,方便投资者理解和比较。

具体来看,信托公司划分风险等级需重点关注五大因素:

投资方向与范围:投资新兴行业、高波动市场的产品风险等级应相应提高;杠杆情况:高杠杆产品风险等级需上调,例如结构化信托中劣后级比例过高的产品;结构复杂性:包含多层嵌套、衍生品工具的产品应划为较高风险等级;募集方式:公开募集产品需综合评估投资者分散性带来的管理风险;信用状况:融资主体信用评级较低的产品风险等级需提升。

柏文喜称,信托公司还需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市场环境、底层资产状况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并同步告知销售机构和投资者。这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常态化风险监测机制,确保风险评级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销售对象分类与销售行为更趋规范

《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对两类投资者实施差异化管理。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表示,这一分类将促使信托公司优化销售流程,提高服务精准度。

对专业投资者,信托公司可简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但需注意,专业投资者资质需严格审核,避免 " 伪专业投资者 " 承担不匹配风险。对普通投资者,《办法》强化特别保护,要求信托公司全面评估其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确保产品风险与承受能力匹配。

销售行为方面,《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周萍指出,信托公司需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普通投资者说明产品结构、风险等级、潜在损失等信息,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堆砌。风险提示需醒目明确,不得隐瞒或弱化风险。

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可能面临沟通成本增加、投资者理解困难等挑战。周萍建议,信托公司可开发标准化宣传材料,通过案例、图表等方式简化复杂信息;同时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升其沟通能力和合规意识。

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强化责任边界

《办法》对信托公司代理销售业务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委托方与代理方的责任划分。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表示,这将推动信托公司规范合作流程,防范代理销售中的合规风险。

具体来看,信托公司需确认代理销售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包括人员配备、内控制度、技术设备等条件。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适当性管理责任,避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邢成称,信托公司不能仅 " 卖产品 ",还要对代理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办法》要求。

业务流程上,信托公司需增加代理机构资质审核环节,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邢成认为,这可能导致部分小型代理机构被淘汰,信托公司合作对象向资质优良、内控完善的机构集中,长期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代理销售业务规模短期内可能受影响。邢成分析,合规成本增加和流程简化可能使部分业务放缓,但长期看,规范的合作模式将提升投资者信任度,为业务增长奠定基础。

内部管理与人员资质要求升级

《办法》对信托公司内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涵盖信息系统建设、客户信息保护、人员资质等方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内部管理水平是落实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信托公司需加大投入力度。

信息系统方面,系统需具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识别、产品风险等级匹配提示等功能。客户信息管理上,信托公司需强化数据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同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为风险评估提供可靠依据。

销售人员资质管理是重点。《办法》要求销售人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熟悉产品特性和风险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信托公司需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将《办法》要求、产品知识、合规要点等纳入培训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激励约束机制也需调整。邢成建议,信托公司应将销售合规性、客户投诉率、适当性匹配准确率等纳入考核,避免单纯以销售额为导向的激励方式,从根源上防范违规销售。

对信托行业长期发展的深远影响

《办法》实施将推动信托行业进入更规范的发展阶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适当性管理是金融机构的核心义务,《办法》将促使信托公司回归 "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 本源,提升行业整体公信力。

长期看,行业将呈现三大变化:一是合规能力成为核心竞争力,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严格的信托公司将脱颖而出;二是产品结构更趋合理,高风险、结构复杂的产品可能减少,符合投资者需求的标准化产品占比提升;三是投资者信任度提高,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基础。

挑战同样存在。柏文喜指出,信托公司需投入资金进行系统升级、人员培训等,短期内合规成本上升。部分中小信托公司可能因调整能力不足而面临压力,行业分化可能加剧。

周萍认为,信托公司应主动把握《办法》实施契机,将适当性管理转化为服务优势。通过精准匹配产品与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实现业务可持续增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根据行业反馈优化监管措施,确保办法落地见效,推动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

信托公司如何适应《办法》要求,平衡合规与发展,成为当前行业关注的焦点。对此,中国网财经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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